全面认识43号文及其影响——政府性债务和城投债专题研究(下)
2014-12-09 11:35:59 来源:tranbbs.com 评论:0 点击:
三、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
根据预算法和43号文,不考虑现有的政府性债务存量处置,结合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未来规范的政府性债务范围如下: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43号文明确规定:对于PPP形式运作,特别是社会资本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所形成的债务,既不属于政府债务,又不属于政府或有债务,但是纳入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需要依靠财政补贴,而且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所以存在一定关系,这是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点。
四、存量债务处置和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方式
1、处置范围:
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
2、处置方法:
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项目盈利能力,增强偿债能力。对确需地方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对确需地方政府履行担保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切实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作出妥善安排。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存量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商业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确保在建工程后续融资
地方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这一点相当于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一个灵活性,也有助于稳定政府性债务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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