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实质上讲,融资租赁相当于分期付款购买。
融资租赁一般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货合同)组成。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别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的。两个合同是不可单独存在的。
融资租赁业务是以租赁物为载体的融资交易。是以租赁物为一定程度保障的债权融资交易。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违约或破产时,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可对抗其他债权人。
融资租赁和一般租赁(或称传统租赁)的区别在于,传统租赁业务中,租赁物件是由出租人利用自有的资产或由自己根据市场需求的判断,选择购买租赁物件用于出租,获取收益。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件的购买选择权是由承租人行使的,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即“你租我才买,我买你必租”。
二、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初,荣毅仁先生借鉴国外经验,率先在我国开创了融资租赁业务。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后组建了中国东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和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于1996年5月颁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1月1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讨论稿)的座谈会上讨论融资租赁合同一章时,李鹏委员长说“融资租赁是个好办法,应该发展”。随后,在3月召开的人大会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了专章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
二十年来,我国租赁业经历了一个艰难探索的发展历程,取得了不少成绩和宝贵的经验教训。截至2000年,经外经贸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已有四十二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十五家,还有近20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兼营融资租赁业务。
三、发展融资租赁,促进企业发展
1)企业融资的需要
企业谋求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筹资方式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上市发行股票等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各有各的利弊和先决条件。增资扩股、项目融资、上市发行股票都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工作,并且是以出让企业的未来收益为代价。发行企业债券,中长期银行贷款不仅手续繁杂,也往往受到企业经营状况,发行规模和授信额度的限制。
融资租赁交易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方式。在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用记录的情况下,企业想要一笔与自己的承债能力相适应的融资,融资租赁无疑是一种最便捷有效的途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实力和筹资渠道的不同,其为客户提供的资金成本会有差异。在同币种,同等期限条件下,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成本一般说来要比银行信贷略高一点。但租金支付方式要比信贷偿还方式灵活。企业要比较融资成本,但更要考虑还贷(租)期内现金流的匹配。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为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案。若融资租赁的具体交易条件符合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经营租赁的条件,对承租人来说,租金可以进经营成本,租赁负债可不进资产负债表。承租企业因此获得的税收好处和享有的表外融资,也是企业合理利用融资租赁的最重要的决策因素。
2)盘活资产、优化配置
出售回租是国际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企业可将自己的有效资产,按合同约定或经过评估协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