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PPP模式定义及其特点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指政府、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些公用事业项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关系的形式。该模式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的英国。通过这种合作形式、合作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使得公共部门的成本和风险大为降低,既满足了民营企业盈利性的要求又提高了公用事业的服务效率和质量。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PPP是一个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 PPP 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的参与到项目当中,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而这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的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的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对于一个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4、PPP模式有利于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及其服务的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的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结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PPP模式下民营企业的管理非常灵活,因而由民营企业参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常可以使项目的建设周期缩短、成本节约,从而以更低的成本、在更短的时间内提供高质量、更有效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
综上所述,PPP模式弥补了现有模式的不足,有利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一种以参与各方实现“双赢”、“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三、PPP 在城市轨道建设中运作方式
PPP模式没有固定的形式,取决于项目的特性、所在国(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各主体的实际情况。经过大量的归纳分析,王丽娅(2003年)总结出八种运作方式,如下表所示。根据我国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特点:主要任务是要解决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时的资金问题,且在短期内完全私有化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基本运作方式可确定为BTO和BOT(BOOT)。要注意的是这不同于传统的BTO和BOT,在PPP模式下政府资金都将参与到整个项目的不同阶段,与社会投资者共同参与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本文总结出三种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PPP运作方式。
1、BTO(建设-转移-运营)模式。具体做法: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共同确定项目后,由私人企业(一般为投资财团)负责整个城市轨道项目的建设与融资,政府负责监督和协调,建设完成后将项目转交给政府,政府再将整个项目和轨道沿线土地的开发及使用权租赁给该企业,项目成长期内象征性的收取或不收取租金,为其实现合理的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此期间企业利用铁路车站及沿线的区位优势对土地进行开发,对轨道交通主业与沿线开发进行培育,从而形成房地产热销-客流需求递增-轨道交通市场活跃-沿线房产热销的良性循环,从而为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