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市郊铁路的资金筹措方法
(1) 美国
美国早已于1965年颁布了都市公共交通法。从此,确定了对城市公共交通予以财政援助的政策。根据此法,有关公共交通设备与其他设施购置费在内的支出不足2/3的由联邦政府补助;规定了地方政府对公共交通给以1/2以内所需费用的援助。1966年,成立了交通运输部,统管全国干线道路网的规划和公共交通设施规划调查等财政援助事务。1970年,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援助法,是一部保证长期资金援助的法律。1973年,修订了有关道路联邦补助法,规定联邦补助比例由2/3增加到80%。1974年,制定了国家公共交通援助法,从此开始了联邦对公共交通运行费用的补贴。根据此法,对城市公共交通设备投资援助为80%。对运行补贴为10.9%。
进入80年代后,政府对城市交通政策作了修订,提出了削减其财政援助的提案,以消除巨额财政赤字。
(2) 前苏联
前苏联的莫斯科在制定第二个总体规划过程中,前苏联部长会议曾于1969年批准了《莫斯科市和莫斯科州的铁路枢纽、地铁、公路、水运和空运综合发展规划》,其中提到“以地铁、电气化铁路的形式,建立起一个统一、快速的市内及市郊运输系统,快速交通联系”。为此,前苏联城市地铁和电气化市郊铁路的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划统筹划拨,资金供给渠道固定可靠。
(3) 原联邦德国
原联邦德国各城市的地铁、轻轨、市郊快速铁路建设资金,60%出于联邦政府,地方负担40%。联邦政府规定,交通运输建设所需资金,在全国范围内以汽油税方式征收。其中的10%用于各城市交通建设。1986——1990年间,政府每年拿出64亿马克,地方拿出55亿马克。
(4) 法国
从1971年起法国铁路基建投资贷款中有一项专用资金用于市郊铁路建设。如1983年,市郊铁路建设资金占铁路基建投资的16.5%,占总贷款的19%。
在法国,所有的公共交通网,都得到了政府的补贴。为公共交通提供的建设资金(包括运营)是按比例分担的,其中政府分担33%,企业以缴纳交通建设管理费的形式分担34%,使用者分担33%。
(5) 日本
日本快速轨道交通警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贴、地方投资、发行债券、民间集资以及地铁公司自筹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例如,东京都对五条市郊铁路线进行的改造都采用贷款方式,政府给予利息补助。另外,制定用于城市铁路建设的公积金制度(即提高运费),将其收入用于线路建设,主要用于私铁。
(6) 伦敦
英国伦敦市郊铁路的改造,由国家和铁路共同负担费用。1980~1990年,预计拨出9亿英镑用于线路改造和机车车辆的购置。
(7) 多伦多
加拿大多伦多的城市交通建设资金(包括市郊运输),由州负担75%,多伦多市负担25%。
(8) 新加坡
新加坡地铁的建设资金由政府通过土地开发收益予以提供。
(9) 曼谷
泰国曼谷的高架地铁,由香港华基泰公司通过在泰国的联营公司泰华荣公司用BOT方式进行建设。
(10)其它
争取外国政府或外国某企业的贷款,是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发展轨道交通时解决投资困难的一种有效途径。如香港的港岛线,菲律宾马尼拉轻轨铁路,突尼斯轻轨,智利圣地亚哥第三条地铁线,巴西对保罗的地铁线等。此外,香港地铁还有以政府划拨沿线土地给地铁公司,由地铁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商务经营方式获取资金。政府为支持地铁建设还认购了约85亿港元的公司股份。
2 我国内地已建(在建)轨道交通项目筹集办法
在我国,市郊铁路尚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