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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模式及其主要形式比较研究

更新时间:2007-8-2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项目融资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这类投资数额大 , 建设周期长、风险大 , 单靠项目主办人的力量 , 无法筹集如此大规模的资金 , 项目主办人也无力承担项目失败的风险 , 且传统的融资方式也满足不了上述项目的需要 , 在这种情况下 , 人们创造出项目融资这一方式。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作为项目融资的两种基本类型在实践中不断被发展和完善 , 比较成熟的模式是 bot 结构。世界银行在《 1994 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 ,bot 有三种具体形式 :bot、boot 、b00, 除此之外 , 它还有一些变通形式。

一、bot 、 boo 和 boot

能源、交通和通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不足 , 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 bot 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由于种种原因 , 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庞大资金需求的矛盾。

bot (build -( operate - transfer) 即建设一一经营一一移交 , 在标准的 bot 方式中, 私人财团或国外财团自己融资来设计、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开发商根据事先约定 , 经营一段时间以收回投资。经营期满 , 项目所有权或经营权将被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 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 : 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 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 融资 , 承担风险 , 开发建设项目 , 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 , 最后 , 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有时 ,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 (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设一一转让一一经营 ,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 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 , 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 , 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 , 项目建成后 , 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 , 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1、bot 与 boo

相同点: bot 和 boo 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 : 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 , 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 (concession contract) 或许可证 (license),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 , 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 , 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 保养的义务。在我国 , 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 , 在特许期内 , 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 , 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 , 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 ;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 , 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 , 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 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 , 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 , 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不同点: bot 与 boo 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 : 在 bot 项目中 , 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 , 而在 boo 项目中 , 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 bot 的字面含义 , 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 : 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 , 本着高风险 , 高回报的原则 , 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 , 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 经营权 , 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 , 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项目东道国政府。由此可见 , 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 , 而且在 bot 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 , 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说到底 ,bot 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 , 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换句话说 , 运用 bot 方式 , 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 , 之后 , 项目交还给政府。而 boo 方式 , 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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