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参考而专门准备的任何技术报告是机密的。而评估经济性和有效性的报告,因为使用的是PPP公司提供的信息,所以这个报告对于所有的参与方都是开放,以确保各方都能够理解仲裁者的方法。仲裁者将把他的指导意见和指令,以及其他有助于各方理解他的结论的信息公开出版。
仲裁者计划在2004年底出具一份分析报告,讲述以初始信息为基础的分析将如何进行,以便于PPP各方的讨论以及日后报告的发表。这是为了确保仲裁者工作的透明性及其可理解性。
三、仲裁者的关键职能
仲裁者的一个核心的职能是对于PPP公司所提供的服务确定一个经济且有效的价格。这涉及到一个虚拟PPP公司的概念,这一虚拟的PPP公司与现实的PPP公司一样,会以经济且有效的方式运营,会遵守《良好企业操守法案》以及签署相同的分包合同和融资协议。对于每个PPP公司都有一个独立的虚拟公司与其对应,以反映这三个基础设施公司的不同结构和义务。在第一个七年半期间,JNP公司想使其所有重大合同都通过竞争性招标来确定,而SSL和BCV公司想把重大合同给他们的股东公司,只是将分合同通过竞争性
招标来确定。仲裁者在对各个虚拟PPP公司的成本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未来PPP公司的收费水平。[Page] 根据合同,良好企业操守应当包括:建设并在整个生命周期对资产进行维护更新;了解复杂系统的降级运营以确保控制性的降级操作。“经济且有效”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正如良好企业操守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含义一样。因此,仲裁者必须得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给出他认为是“经济且有效”的判断。
“经济且有效”的是能够以不同的方式被衡量和解释的。对于分合同的成本是否是市场情况的真实反映,在PPP合同中将给出仲裁人对此进行判断的原则。剑桥经济政策协会在2003年出版了一份研究报告,建议仲裁人评估PPP公司的成本和效率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成本/绩效基线法:对产出成本相对于PPP公司财务模型成本(包括或有的成本超预算)和LUL历史成本的衡量;对PPP公司的业绩相对于合约中规定的产出的衡量。
2、投入价格趋势分析法:评估第一阶段的趋势,在阶段性审核中对下一阶段的投入价格进行合理的判断。水务行业曾经使用过相似的技巧。但是斯图尔特教授[2]认为由于成本函数变化太大,在这种多年的分析中这种方式是无效的。然而竞争委员会认为这种方法可以作为水务监管办公室衡量效率的现行方法的一个有益补充。
3、内部成本与生产效率基准法:就像污水行业一样,使用PPP公司内部的数据。竞争委员会已经说明这种方法合法的。伦敦地铁由两家联合体运营三家PPP公司,这种缺乏竞争的情况可能会降低仲裁者搜集比较数据的能力。
4、外部成本与生产效率基准法:水务监管办公室在过去一直使用这种方法,但是他们的经验显示从海外公司获得的数据并不总是足以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公司在价格审核评估中做出比较。对于以下这种情况,这种方法也有缺陷:大多数的国际地铁都是由国家运营而不是由私人机构运营,而且LUL的网络是世界上最古老,庞大和复杂的地铁线路之一。
5、工作成份分析法:确定工程上好的和不好的操作方式以及PPP公司运营的基准。
四、仲裁者的风险
仲裁人的存在本身会带来定价的风险,但是仲裁者正寻求通过事前警告和开放的承诺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仲裁者的存在给每一方都带来了风险。在理论上,他能够决定一个对PPP公司不利的价格水平,或者他能够给予一个对于LUL不利的定价指导。他必须考虑到PPP公司需要长期投资并且允许PPP公司获得合同中同意的投资回报,同时要确保PPP公司达到经济和有效运营的标准。因此他必须对与自己有关的问题采取独立的态度。
为了降低仲裁者本身带来的风险,在2004年2月仲裁者出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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