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合资后,转变了职能,从原来提高产品、提高服务变成组织供应、组织保障角度,必须要加强监管:一是从法规角度,须完善于有关法规建设,应用法律来调整契约关系。二是在合资合同中予以明确,比如某服务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时政府有权作出决定。例如,在国外,在罢工时,政府有权调整车辆,否则要造成整个社会的瘫痪,三是在公共监管中,价格制定等原则问题,需要明确确定下来。将来,政府监管,必须从行政角度转变为法律角度和经济角度来进行调控,管理。
四、投融资改革的具体合作模式
我们因地制宜,本着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效益最大化的原则,主要采用三种合作模式:
1)合资。主要侧重于盘活资产存量,同时引进增量资金。如年初通过出让液化气公司剩余资产进行合资的华润液化气公司(已挂牌营业),正在洽谈中的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等。这种方式合资双方利益与风险共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效益共享,我方不承诺固定回报,有利于真正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再造企业的体制、机制。
2)TOT(转让—运营—转让)方式。主要通过转让经营权吸引外部资金。如在建的30万吨/日处理能力的城北污水处理厂项目。
3)BOT(建设-运营-转让)方式。主要通过出让建设权和经营权,吸引增量资金。如即将投入建设的城东污水处理厂、仙林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后两种方式回报率均不超过10%(内资在8%以内)。
根据上述原则和模式,我们一举拿出自来水总公司、煤气总公司、公交总公司的全部资产,江心洲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城北污水处理厂工程等4个污水处理项目等总计40亿元的资产和项目对外公开招商,并广泛与国内外有意向单位进行了接洽。今年6月在江苏省香港投资洽谈会上,我局公用控股公司与法国威望迪、北京首创等境内外企业一举签定了四项合作意向书,总投资2.25亿美元,注册资金1.33亿美元,协议外资1.135亿美元。市煤气总公司与香港中华煤气公司、市公交总公司与香港新世界、九龙巴士等也进行了合资合作谈判。上述项目目前已有部分进入了实质性运作阶段。
这样,我们在公交、煤气、自来水等方面进行全面开放,可以说,能拿出来的我们全部拿出来。
在此过程中,我们都请了财务公司。所有固有资产都要经过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认可的评估进行评估。中间有中介机构,可以规避经济风险、金融风险同时还要规避政治风险,因为这是许多企业关心的。我们只有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来保护企业,保护自己。在法律方面我们每一个项目都成立一个法律事务所审查。
五、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政策诉求
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或者说公用事业向民营化的转轨,不单纯是投入方式的变化,即由过去政府的单一投入变为政府、社会多元投入,而且也是一场市场与管制、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博弈。为有效推进改革进程,政府必须着力创造有利的外部政策环境和条件。
1)资产处置的操作平台问题。无论是合资还是BOT、TOT合作方式,都将涉及到资产置换或有关权利的让渡问题,因此必须明确国有资产具体管理操作的平台,由其前期代表政府向投资者出让经营权、建设权,期满后代表政府收回相关权利。以南京市情况来说,南京公用控股公司目前拥有水、气、公交等企业的资产管理权,但污水处理厂等资产由于一直作为非经营性事业资产未予划入,因此又面临将这些非经营性资产变性后纳入管理的问题。只有这一问题得到明确后,投融资改革的有关方案才能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
2)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形成机制问题。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民营化的实现,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一定的价格机制支撑的。如果没有一定的回报机制,就不可能吸引多元投资主体的参与。因此必须打破传统的定价模式,依据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按照成本+微利的原则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起激励社会投资的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机制。
3)关于特许经营权问题。由于市政公用事业牵涉面广、专业性强,实施特许经营十分必要,同时这也是合资合作谈判过程中国内外投资者普遍提出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对此必须加以研究并予以明确。
4)关于市政公用管理法规建设滞后问题。由于以往的法规体系是建立在计划经济模式基础上,随着市政公用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原有的法规远远赶不上实践的需要,一方面许多旧有条款已明确不适应甚至背离改革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还有许多新的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