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对公路行业的影响:无论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都需要监督管理,公路行业投资多元局面已经形成,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的监管都十分必要但是侧重点不同,对政府投资监管的重点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企业投资监管的重点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等。1、政府投资的监管。《决定》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其中很隐忍注目的是提出了:"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这段文字表明了改革的方向和决心,但目前还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后面提出的一些机制和制度,有些已经在公路行业实行,例如:重大项目稽查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今后可以预见的是除上述两项制度还将继续执行和完善以外,公路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公路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也将逐步建立,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公路投资项目的监督也会逐步增强。2、企业投资监管。无论企业是国有还是民有,企业投资公路收费权,都需要签订"特许合同"。政府对企业的投资监管主要有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收费价格、管理服务、公路设施的养护水平等满足行业标准,交通量等公共信息的快速提供等方面。政府不干涉投资构成、来源和使用等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要纳入相应的管理部门加强管理。
《决定》中一些不确定信息的解读:尽管《决定》从4个方面提出了投资体制改革的思路,列出了需要核准的具体项目的目录,但仍有一些问题不能很好解读:1、《决定》公布于《行政许可法》之后,是否表明《决定》中提到的审批、核准、备案等事项和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相符合,各项政府行为都有法律依据的?2、审批与核准的界定和程序仍然不明确,从文字上可以理解为凡是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需要审批,但审批程序和各级政府权限是否有变化没有明确指出。3、《决定》表达清楚了对"企业投资行为"不需要审批,但企业对《目录》里涉及的项目的"投资行为"需要核准,这些项目立项和可行性应该首先获得政府审批,但是审批与核准的具体内容和依据还不很明确。4、政府投资的项目仍需要审批的概念没有明确提出。《目录》里列的项目是否首先都要经过政府审批没有肯定,但其意思似乎已经表达,那么对公路行业而言就是所有公路项目都需要各级政府审批,企业资金进入时,好需要政府对投资进行核准。5、《决定》的约束力问题似乎没有明确,各行业和部门如何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各个部门对《决定》的理解,这将减弱《决定》的影响力,也会在执行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