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主要结合一些国家的实例介绍国外公路投融资的方式及管理模式。1、中央财政制:是在高速公路建设之初各国普遍采用的公路建设传统投资体制,目前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集中在欧洲,如英国、法国、丹麦、荷兰、西班牙、瑞典等国家。英国虽然有燃油税和车辆注册税等公路使用者税收,但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与公路税收收入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制的优点是有利于国家统筹兼顾,当国家才力比较充足、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较多时,可以集中力量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但由于高速公路除公益性的特点外,还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完全采用国家财政拨款的形式不利于发挥高速公路的商品属性,使得公路的资金供应受到政府预算限制,难以保证投资的稳定性;同时道路使用与资金负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公平性较差。另外,采用中央财政制一般需要繁冗的审批程序,资金使用率低,容易导致高速公路的投资偏于保守和养护资金不足等情况的发生。2、专项基金制:实行公路专项基金制的国家有美国、日本就、澳大利亚等国家。将公路税收直接用于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属于特定财源制度,以道路使用者为征收对象,体现了公平性的原则。公路使用者税收的税种包括以燃油税为主的消费税、汽车购置税和车辆使用税等。在这些税收中,燃油税的比重最大,一般占60%~80%。国外在具体科目、税率上的各项规定、名称、执行办法各有不同,每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也略有差异。对公路税收收入,有的国家全部用作公路资金,有的国家只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公路资金,其余部分上缴国家或地方财政。美国以公路使用者税收作为公路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税种由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和重车使用税等构成。1956年就颁布了《联邦资助公路法》,以公路使用者税收为基础设立就"公路信托基金",使之成为高速公路建设的主要经费来源。1982年又颁布了《陆路运输资助法》,对上述税种提高税率,以解决公路建设资金日益不足的问题。燃油税在公路使用者税收所占比重最大,接近各种税费总收入的80%,由联邦和州两级征收,税率为油价的30%。为了保证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财源澳大利亚于1989年建立"道路信托基金",由汽油附加税和柴油税组成,并依据信托基金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公路基金分配到国家干线公路、城市干线以及地方道路项目上。采用专项基金制度,可以通过公路使用者税收的方式,建立公路各项费用支出与公路使用者的直接联系,其公平性和稳定性比中央财政制有明显的改善。同时,各国通过颁布公路专项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了公路基金的支配行为,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率。3、项目融资:除了中央财政制和专项基金制,各国目前普遍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扩大高速公路的投融资规模。项目融资以特定的高速公路项目本身作为担保条件,依靠项目自身的投资价值进行融资,主要通过发行高速公路公司债券和股票,向金融机构借贷款等方式,筹集高速公路建设所需资金。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再用收取通行费予以偿还。除上述常规的项目日运作模式外,国外在公路建设领域广泛采用以项目融资和特许经营合同为基础的公路特许制。法国和意大利是实行特许制比较成熟的国家。以法国为例,全国共有9家特许公司负责高速公路的建设和营运。法国高速公路发展基金会通过发行国内外债券、直接到国际金融市场融资等方式,为特许公司筹集资金。意大利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创建特许公司,目前共有25个特许公司,建设了近5775公里的高速公路,占全国高速公路里程的89%。美国公路特许经营起步较晚,但近年来由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费用逐年增加,因而也引入了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机制,并修订了公路投资法案,以求能使这种新的投融资方式法律化、制度化。除发达国家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筹集资金建设高速公路,如马来西亚的南北高速公路,泰国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等。基于项目融资的特许制有明确的融资主体,不论是直接利用受让方的自有资金,还是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股票资金,各种融资成本都可以通过项目自身的收益予以偿还,提高了融资的灵活性和资金的利用率,是对各国公路传统投融资体制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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