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规模,发挥城市政府主要投资主体的作用,同时还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担保的特殊作用。中央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或加强税制地方自治,积极促进地方城市政府在水业领域的投资、保证地方资本市场的健全发展。如设立投资水业领域的专项滚动基金。同时,城市政府需要改进传统的“基于投入”的补贴机制,实现“基于产出”的补贴。要彻底对投资项目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提高项目的商业运作可能性及运营效益。
(2)完善相关政策,充分利用多渠道的商业融资手段,筹集资金。如银行信贷、债券、信托投资基金和多方委托银行贷款等。[8]其中,应重点利用好银行信贷和企业债券。积极创造条件利用银行信贷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将国家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的政策与银行信贷的风险管理要求相结合;企业债券的发行符合我国金融改革方向。应配合《企业债券条例》的修改,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使企业债券融资能用于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在内的市政项目的综合开发。在充分利用现有商业融资渠道的同时,还应将发行市政债券作为新的重要融资渠道。[5]
(3)建立促进水业企业竞争、保护产权的有效制度。水业产权改革是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将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水业企业的组织形式,这既是传统企业改革的大事,也是社会资本进入水业的必要条件。政府应积极的进行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要建立、健全有效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经济权益的产权制度。要建立规范政府,特别是规范政府与城市水业企业关系的制度,加快建设刺激企业投资动力的贡献与报酬相对称的经济刺激制度,同时要把目前大量产权边界模糊,政企职责不分,内部管理混乱的经济单位改造成为真正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4)健全完善城市水业领域监管职能。[6]政府的行业监管是城市水业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水业投资体制改革中的首要任务。被监管对象有两个:地方城市政府即政府投资责任和投资企业。现阶段这两项监管工作都十分薄弱,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建设与监管工具的开发。目前,在城市水业领域里需要建立一套用于企业的监管的体系,特别是开发绩效管理体系作为有效管理水业行业的手段和工具及时运用到水业领域的监管工作中。
(5)进一步提高城市水业领域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当前,城市政府对于供需分析缺乏科学性;对投资资金组成缺乏系统规划,只是从短期的融资角度、从引资的政绩的角度出发,缺乏对于水业领域的投资需要中长期规划与统筹安排;对投资资金管理不规范,需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中心城市公共参与机制不完善,民主化程度尚低,缺乏民主决策,不能真实反映公共选择。
(6)吸收外资同时须注意到外资投资所占市场比例与吸引外资政策的导向有直接的关系,引进资金和吸取技术、管理经验是两个主要目的。[8]目的不同需要外资参与的形式也是不同的。在地方资本市场有融资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减少对外贷款或外资在投资方面的参与这样可以避免外汇风险。这在经济危机发生时菲律宾、阿根廷等国都有教训。可以把重点放在引进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系统效率降低成本。目前,威利雅(原威望迪)、苏伊士(包括旗下昂帝欧)和RWE(包括旗下泰晤士)为代表国际三大水务集团均已不同程度地投资我国水业。
5 结语
水业领域是我国现阶段的基础设施重点投资领域,也是各国基础设施建设中需要资金最多的行业,公众最为关注的公用事业领域之一。区域性中心城市水业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急于求成。投资机制的健全和创新需要城市政府和水业企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