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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BOT投资方式的立法障碍

更新时间:2007-8-2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作者:刘力华、李科 

      BOT投资方式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翻译成中文就是"建设-营运-移交"。根据世界银行《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通常所说的BOT投资方式还包括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艰险建设-拥有-营运-移交:BOO(Build-Own-Operate-Transfer),艰险建设-拥有-营运等多种具体形式。较为典型的BOT投资方式是指东道国政府就某一特定项目承办人建立的项目公司按照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权协议,开发并运营该特许项目,以偿还债务并获取收益,协议期满后,项目产权无偿移交给予所在国政府。BOT投资方式是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形式,是国际经济合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20世纪70年代前各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政府部门承担。但基础设施方面的巨额投入给各国政府特别是资金缺乏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性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加快,各国对交通、能源、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需求急剧膨胀,但经济危机和债务危机使许多国家的投资能力大为减弱,迫使这些国家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实行紧缩政策,同时转而寻求私人资本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土耳其总理奥扎尔率先在1984年正式提出BOT的,试图采用BOT这种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进行融资和建设基础设施,由于BOT同时迎合了各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迫切需求和国际私人资本投资的目的,目前,BOT方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著名的横贯英法之间的欧洲隧道,澳大利亚的悉尼港口隧道等都用了BOT方式。土耳其、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新加坡、泰国等发展中国家都有BOT投资方式的项目。可以说,BOT作为国际上新兴的投融资方式正方兴未艾,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资金的流动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
 
   我国自1985年深圳"沙角B电厂"首次引入BOT投资方式以来,BOT投资方式日益受到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将成为我国今后利用私人资本特别是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但由于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尚未制定综全性的专门立法,现有的BOT规章投资方式所需要的法律保障相差甚远。此种立法状况,不利于我国改善BOT投资环境,吸引私人资本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建设。
 
   BOT投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参与部门多,若无相关的政策、法律的正确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不可能顺利实施的。目前我国有关BOT的一些专门性规定的法律阶位较低、内容上还不完善,因此其规范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对于专门规定中未涉及的或与现有法律法规相矛盾之处,只能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BOT投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且有些规定与BOT投资方式所要求的做法相冲突。因此,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事实上已构成了我国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障碍,亟待在较高层次的立法中加以解决。从某种角度看,诸多BOT投资方式实践所面临的法律障碍,实际上也正是在新的BOT立法中所面临的障碍。
 
 一、实施BOT项目政府保证的立法障碍
 
   政府保证是指东道国通过立法、政策或签订协议等方式为BOT项目投资者提供的承诺或保证。由于BOT投资项目面临着巨大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私人投资者往往要求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授权的法律文件中作出种种保证。因此,政府保证与否及保证的充分程度,是投资者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价的不可或缺的主要因素之一。可以说,政府的支持与保证是BOT项目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
 
 (一)BOT项目政府保证的主要内容
   在BOT投资项目中,东道国政府提供的保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及其他后勤保证。艰险指保证项目所需土地的取得以及有关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出入境。基础设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实施BOT投资方式的先决条件,因此,政府应保证向项目公司提供建设用地,此外,目前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市场管制和外贸进出口管制,政府通常还要保证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技术、管理人员的出入境,以及实施项目所需要的物资和设备的进口等;
   2、外汇汇兑保证。即指东道国政府对BOT项目资本进出该国所面临的当地货币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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