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投资监理贯穿于整个项目的建设过程,可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加以概括:
1 事前控制
9号线一期工程采用FIDIC合同文本结合2000定额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是FIDIC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英文全称为Bill of Quantities,简称 B.Q.)。在合同中 B.Q.单通常是独立成册,它是投标报价时计算标价的主要基础;也是承包商通过咨询工程师与业主核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还是作为评估工程变更令、工程结算时的参考依据。这不同于以往的标底,工程量清单只有量的底而无价的底,每个单项工程的规定数量实际上是咨询工程师的估算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显示;单价是由承包商根据市场情况,结合自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的综合单价,在投标时逐项填上。我们则从招标文件开始着手,首先根据招标图核对每个子目的关联性和工程量,力求在项目的最初掌握合同的准确性;同时参与招投标的具体过程,在评出中标单位的同时衡量每个子目综合单价的合理性,最终签定合同。FIDIC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B.Q.单中的工程量与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指工程量)价不变(指单价)”。这与国内曾经普遍采用的定额概预算方法有所不同,承包商完全自主地通过2000定额来衡量单项工程的价格水平,同时也结合了自身的情况可以有技巧地进行报价,它将工程定价的权力充分交给了市场。
2 事中控制
FIDIC 合同的签约总价只是一个概念,或者说只是为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了一个大致参考值,可作为计算履约保函、预付款、工程保留金、延期赔偿费等的数字依据。B .Q.单所提供的工程数量会随咨询工程师的设计和测算深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而且肯定与实际施工发生的情况存有差距。9 号线一期现有 17 个土建标段的合同,而已发生的土建工程变更达 9 759 万元。港铁采用的是IPS付款模式,即里程碑付款:按合同中约定完成的工程各个节点时间支付相应的付款比例。在此过程中,投资监理要负责每月期中付款的审核及出具期中付款推荐书;若出现设计变更,根据港铁工程师的指示我们首先要对变更进行分析,确定该变更是否成立,再根据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变更图核算变更金额。值得指出的是,若该变更内容在合同中有参照的,变更单价就参照原合同的单价。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合同单价的地位高于一切,这对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完全掌握报价技巧也是一个考验。该变更金额在通过PCG(成本控制会议)议程后将调整到相应的合同成本中心中去,从而调整了期中付款的金额。也就是说,承包商在碰到设计变更时,不必再等到竣工结算时调整结算金额,而是在过程中就能拿到对该变更已做工程的费用。这是FIDIC合同与以往国内工程付款上的一大区别,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承包商资金周转的风险。无论变更涉及的金额有多少,我们都仔细计算力图从源头上控制成本。
3 事后控制
进入到结算阶段时,投资监理的任务就更重要了。从原先的概预算控制到结算控制,工程造价也在不停的变化中初见雏形。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前期工程的投资相当大,前期工程在整个地铁建设中也举足轻重,它一直贯穿于整个地铁建设中。我们在控制前期工程预算的同时,分阶段地进行前期工程的结算工作,控制前期工程的造价不突破概算。前期工程的顺利结算也是土建工程可进行结算的前提,对于土建已完成的工程量,我们原则上也是进行分段结算的。在分段结算的同时也可进行结算与预算的对比、预算与概算的对比,以确定合理有效控制造价的方案争取能动地控制工程造价,这也为以后的竣工决算工作奠定了基础。
FIDIC 合同条件在国际工程中已被广泛应用,而我们接触的却很少。对于我们来说,初次偿试的FIDIC 合同条款的类似管理模式,也是非常难得的机会,可以把它和我们的实际工作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注重实际操作,就会耳目一新,力争做到深入浅出,积累经验,丰富经验。我想我们以后在遇到越来越多的 FIDIC 合同形式时,就会运用自如得心应手地稳操胜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