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交通技术网 >> 资料文库 >> 组织管理 >> 投资融资 >> 正文

BOT特许协议与回购协议关系之法律探讨

更新时间:2008-1-10  来源:中国交通技术网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在国内的许多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我们几乎都会发现这么一个合同安排:本合同所有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中包括许多技术、融资等各种文件,也包括在BOT项目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产品回购协议”(该协议在每个具体的特许协议中可能有不同的称谓,可能也叫“服务协议”或“供水协议”或“排水协议”等等)。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称为“附件效力条款”。在特许协议中作这种合同安排在BOT项目中被认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BOT项目中,“照付不议”或“或取或付”已经是BOT项目的基本准则。所谓“照付不议”,简言之就是指在市场变化情况下付费不得变更。所谓“或取或付”就是指在项目公司有能力且有意愿提供产品时回购方无论是否实际购买均需按视同已经购买来支付费用。这个基本准则在实践中是通过签订“产品回购协议”的形式来实现的。产品回购协议一般由投资者与产品销售商之间签订,比如在净水BOT项目中,产品回购协议就是“供水协议”,由投资者和当地的自来水公司签订。产品回购协议对于投资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投资者降低风险,减小融资成本的重要和关键保障。因此,投资者希望得到更强有力的保障,于是在实践中便创造了把“产品回购协议”作为一个附件安排进特许协议的合同安排。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本站所有技术文章、专业软件资料仅供技术人员、高校师生学习交流之用,目的旨在促进与提高中国的交通技术水平;用户获取后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本站概不负责。
责任编辑:佚名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相关内容
BOT项目的国际招标
我国BOT模式的立法现状及主要法律障碍
私营部门投资基础设施
中国政府关于BOT和项目融资的政策框架
BOT体系
>>> 热点资料
·检测技术在其城市快速路交通流中的应用
·徐州市主城区轨道线网规划
·智能交通电子警察与城市道路监控系统
·哈尔滨市举办2009年大冬会交通规划探讨
·公交智能化整体方案(大量实际效果图)
·微观交通仿真并行化方法与策略_
·安蒙德机动车视频电子警察系统解决方案--纯视频机
·中小城市交通特性与交通模式研究
·DynaCHINA动态网络交通分析与实时路况预测软件介
·吉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7-2020)规划纲要
>>> 推荐资料
·区域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哈尔滨市举办2009年大冬会交通规划探讨
·DynaCHINA动态网络交通分析与实时路况预测软件介
·中国射频识别(RFID)技术政策白皮书
·伦敦市道路拥挤收费政策解析
·香港地铁屏蔽门系统考察研究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投融资模式及创新思路
·加拿大留学申请程序
·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
·美国地方政府的规划实践(1)
>>> 交通图库

一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6)

一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5)

一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4)

一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图片(3)
>>> 博客交通
·区域停车诱导系统解决方案
·哈尔滨市举办2009年大冬会交通规划探讨
·DynaCHINA动态网络交通分析与实时路况预测软件介
·中国射频识别(RFID)技术政策白皮书
·伦敦市道路拥挤收费政策解析
·香港地铁屏蔽门系统考察研究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投融资模式及创新思路
·加拿大留学申请程序
·国家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一五”规划
·美国地方政府的规划实践(1)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