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北京、天津的实例看地方特许经营立法中的问题
2004年5月1日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开始生效实施,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走上了法治轨道。各地在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在制定地方特许经营规章,或者对此前出台的规章进行修订,使之上升为地方立法。地方规章和立法对规范特许经营的实施和管理十分必要。但各地在立法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体制不顺,概念不清,对市场投融资机制缺少了解,以及在某些条款上与建设部126号令规定不尽一致,甚至有些规定可能会不利于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和规范。本文主要根据北京市正在讨论制定的《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草案)和天津市2005年9月1日生效实施的《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建设部126号令,对其条款的异同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据项目实践和市场规则给予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本文纯属笔者个人意见。
1、关于立法级别和层次
中国的立法分中央和地方两级,每一级又分人大立法和政府规章两个层次。中央部委可以制定行业管理的规章。虽然部委规章属于广义的法规范畴,但在中国条块分割的体制下,其效力和执行力一般仅企及相关的部门和行业,例如对于建设部的规章,地方政府或建设口以外的部门并无执行的义务。
建设部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126号令)是以部令形式颁布的,属于部委规章,对各地的约束力有限。为了增强其执行力度,建设部126号令一方面主张由各地方自行立法,即要求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第三条);另一方面,建设部已经意识到有必要由国务院制定特许经营条例,将126号令的内容上升为全国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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