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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投资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08-1-10  来源:中国交通技术网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姜晓亮

[摘要] 本文重点从BOT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特许权利、项目公司、法律变化、政府保证、仲裁条款等方面探讨我国BOT投资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BOT实务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引言]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投资方式是指政府授予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费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尽管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但其核心是当地政府与投资企业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为当地政府,另一方主体为投资企业,它们之间通过签订BOT投资合同,确立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BOT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营运由一系列的合同所组成,其中 BOT投资合同起着纲举目张的作用,故有必要对BOT投资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 签约主体

目前BOT 投资合同的签约主体主要有:一方是投资方或项目公司;另一方是地方政府,政府的主管局或政府控股企业。
按照国际惯例,BOT项目特许权授予是通过政府与项目公司或投资方签署特许权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这种方式体现了政府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直接与投资企业产生合同上的法律关系。由于特许权协议存在着其是国内协议应严格适用国内法受辖于国内法院,还是国际协议应受制于国际法之争议,为避免由此产生政府责任、主权豁免等复杂的法律问题,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往往避免政府直接与外国投资公司或项目公司订立任何形式的协议,而由政府控股企业作为签约主体。
笔者认为,政府作为特许协议一方具有不可替代性。公共服务提供的管理只能由当地的社会公共部门-----政府来主导和施行,而BOT投资的对象就是能源、交通、通讯、水处理、环保等公共设施。目前,政府为了避免陷于争讼和以政府的财产承担责任,而授权政府的主管局或政府控股企业以他们的名义与投资方签订特许协议,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1] 如果政府不提供担保和授权,那么主管局或控股企业的权力范围和承担责任能力就大打折扣,从而加大项目投资方的非商业风险,不利于BOT项目的正常发展。
2] 如果政府提供担保和授权,则事实上使国家和企业之间因授权而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在协议中要承担的责任必然要由政府承担,如发生纠纷政府以我国法律所作的不允许政府提供担保的规定进行抗辩的话,那政府的诚信何在?

笔者认为,应根据BOT项目的投资额,由公共设施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省辖市级人民政府与项目投资者签订BOT投资合同,以利于BOT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避免BOT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方、项目公司、政府的委办局、政府控股企业之间的内耗。当然,当地政府在BOT投资合同中的义务,应与其的实际履约能力相适应,更不能承诺投资回报额。

2. 特许权利

在BOT投资合同中应约定政府给予项目公司特许权利,特许权利通常包括:
1] 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建设、运营该项目的权利; 
2] 提供项目所需要的道路和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必要的设施;
3] 专营承诺,承诺不损害项目的正常营运,即不另外授予建设、运营与项目竞争的另外项目。 
4] 收费许可或公共产品的价格制定,根据通货膨胀率、汇率和其他条件变化调整收费或价格。 
5] 项目公司外汇兑换和汇出许可,并在以双方能接受的汇率水平上汇换。 

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的特许权利的取得通常以下途径:
一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如外汇汇兑和汇出、国有化及补偿、专营范围等重大问题;
二是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BOT投资合同取得,如同业竞争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划拨,收费许可或价格制定,特许期限等。 
此外还有以行政授予的方式,如上海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确立授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办法》的颁布授予专营特许权。
有些学者认为项目公司可通过与国有企业签订合营或合作协议而取得特许权利,笔者认为不妥。因为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的管理权属于政府,而不应由国有企业来代为行使。

3. 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项目发起人为建设、经营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而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营企业。规模较大的项目通常是项目公司通过与当地政府或与负责开发的国有企业间的合作进行的。 项目公司是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协议取得特许权,并在特许期内全权负责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采购、运营和维护。实践中也有由当地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OT投资合同,并于合同中约定在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后,BOT合同中投资方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

在法律上,项目公司是一独立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项目公司由项目投资方组建,通常投资方公开招标的中标人,中标后即在东道国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责任主要有: 
1] 根据行业的标准和签署的BOT投资合同,设计、开发、融资、建设、调试、运营和维护项目。 
2] 允许当地政府对项目进行检查,向政府提供定期的项目进运行报告。 
3] 如果项目公司出现完工延误或未能完成项目,或未达到要求的标准,项目公司须向政府承担违约责任。 
4] 为项目投保。 
5] 尽可能使用当地的人员、设备、原材料和服务,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6] 特许期结束时,将项目完好地移交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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