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外汇管理局成都分局课题组 执笔:赵世芬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经营、移交,它是一种由政府同国外私营投资者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再由项目公司筹集资金并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限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者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在无任何债务的情况下将这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一种投资方式。 [1] [2] 下一页
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BOT投资方式将被更多地应用于我国城市供水、电力开发、铁路建设等领域。但是,我国对BOT投资方式的管理法规除199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投资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属专项规定外,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等部门的通知、办法均属部分涉及BOT内容,特别是外汇管理部门对BOT投资方式的管理还没有一项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性的法规或者文件可执行。BOT投资方式的主要特点。
1、构成要素的多元性。一般来说,BOT投资方式包括六大要素:项目公司所在国政府;项目公司;当地合伙人;可靠的收入来源;筹集资金;向项目所在国政府转让项目所有权。
2、投资方式的独特性。典型的BOT投资方式应是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即项目公司),不应有合资和合作的企业类型。
3、资金来源的单一性。项目公司建设、经营所需的资金(包括公司注册资金及投资总额)应金部来源于中国境外,国内任何银行不得为项目公司提供任何资金和担保。
4、项目运作过程的复杂性。由于BOT项目涉及的当事人多,不但谈判过程复杂,而且项目的整个运作过程要经历发起、招标、竞标、建设、经营维护和移交等过程。
5、管理模式的特殊性。
由于BOT投资方式是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满后将整个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所谓的交钥匙工程),所以在整个建设、经营期间,项目公司更重视营运的业绩、实现合同的义务、市场营销和消费者反馈的信息、风险配置和风险管理。
6、BOT项目投资规模大、融资成本高,经营周期长。
BOT投资方式所涉及的外汇管理问题
1、外汇帐户问题:BOT投资方式在形式上是外商独资企业,外汇帐户的管理本应按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公司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运用及融资情况,除了要求开立资本全、外债、还本付息等帐户外,还要求开立现行规定中没有的外汇帐户,如“还本付息储备帐户”,用于储备项目公司下一期还本付息总额,确保在特殊情况下,因还本付息帐户资金不足时的对外支付。
2、外汇工程款项的汇划问题:由BOT投资方式所涉及的当事人的复杂性,决定了项目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外汇资金往来也较为复杂,有可能直接支付给境外总承包商,也有可能支付给分包商或者项目工程承包部,有的是在没有发生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金额支付设备进口预付款,这给外汇管理带来了较大困难。
3、项目公司归垫前期费用问题:BOT投资方式从竟标到中标,项目公司的发起人垫付了大量的设计费、律师费等。项目公司正式登记注册后,需要归垫这部分款项。这给外汇管理部门的真实性审核造成一定的困难。
4、项目融资问题。由于BOT投资方式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境外,而且除了注册资金外,其余资金几乎都是向境外银行贷款解决。所以,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都要以该项目的名义向境外筹措资金,进行项目融资,这给外汇管理提出了金融条件的审批问题。
5、掉期交易后的帐务处理问题。项目公司往往通过掉期易来规避利率波动风险,项目公司在约定的时间要根据利率、汇率的变化和掉期交易来结算收支的差额。这就提出了因利率、汇率的变化而发生的外汇收支如何处理的问题。
6、设备进口与进口核销问题:项目公司根据与国外总承包商签订的设备供应合同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设备供应款。但在支付设备供应款时,项目公司和设备供应商并没有发生贸易行为。同时,支付的设备款与进口设备的价值还有可能不一致。整个过程与现行贸易进口核销程序有所不同。这给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审核和进口付汇核销造成一定困难。
BOT投资方式外汇管理初探
笔者通过BOT项目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外汇管理问题,对现行的BOT项目外汇管理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1、外汇帐户管理:对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投入和外债提款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帐户和外债专户,在帐户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中的收支范围管理。同时可根据项目公司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允许企业开立个别较为特殊的外汇帐户。如某BOT项目,根据项目公司与有关银行签订的帐户管理协议,要求开立还本付息储备帐户,用于在项目运行的任何时间储备一笔等于本期到下期的还本付息金额,确保因一些不可预知的情况导致项目公司在某一时期的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时,可动用该帐户的资金对外偿付本息。此帐户从表面上看,有还本付息帐户的功能,但二者有根本的区别,即此帐户要求在任何时间都必须有一定金额,而还本付息帐户没有这个要求。而且该帐户的开立又是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融资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从有利于引进外资,支持企业正常业务开展的角度出发,满足企业的正当需求,为其开立类似的特殊帐户,并建议总局将审批权下放给分局,待分局将业务处理后上报总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