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类基础设施项目中,往往发生一个对所提供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的管理问题。为避免其他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活动的干扰和利益的影响,项目公司总是要求政府授予其该项目设施经营中所需的社会事务管理权。《BOT 投融资法》应以法律形式将项目公司的这一权利要求固定下来,并确定和明确列举出项目公司此类社会事务管理权的性质及其权限范围,如高速公路BOT项目中, 政府可将一般交通管理权授予项目公司,交通事故的处理权和处罚权仍保留在公安交通部门。笔者认为,政府将一定的社会事务管理权授予项目公司行使,并不能改变其行政管理权的性质,即被管理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项目公司因该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可认提请相关的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争议的处理。BOT项目涉及多方当事人, 涉及多种类型法律关系的"一揽子"权利、义务的安排,引起的争议也必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当通过不同方式,适用不同法律来分别处理。
根据合同有无涉外因素来划分,BOT项目合同可分成两类, 即涉外经济合同和国内经济合同。对于涉外经济合同,如项目贷款协议,其合同争议的解决,主要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途径及适用的法律等等;若合同中没有此类约定,当事人又协商不成时,由受理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地"原则,选择解决争议应适用的法律。若该类争议案件在我国受理,受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根据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对于国内经济合同,如特许授权合同,应由我国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国内相关的经济法规来处理合同争议。
(三)以《BOT投融资法》为基本法规, 制定其他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形成规范我国BOT运作的法律体系。
1.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一致的项目评估测算制度。在BOT 项目方案的谈判中,由于测算方法不同,我方拿出的数据不能得到外商的认可,给BOT项目谈判造成一定的困难。例如,高速公路项目, 由于我方对车流量和资金回收的测算方法与外商不同,很难得到外商的认可。因此,制定一套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项目评估测算制度,是BOT 项目谈判成功的必要条件。
2.制定一套BOT项目合同范本,规范BOT合同及文本的主要内容和表达方式,包括合同文本的产生办法和审核办法。
3.制定BOT项目移交管理办法,规范BOT项目设施的维护和修理要求、项目移交的手续、移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解决途径及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等。
4.制定BOT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条例,主要规范BOT项目的主管机关及其组织机构、各机构的职能划分等。
5.BOT项目主管机关应定期公布《BOT项目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