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ing Paper No.23 2000年8月
铁路是一个重要的基础设施产业,它对促进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铁路的基本建设、运输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999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已达到66400公里(含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中国铁路的客运量(以人公里计算)位居世界前两位,货运量仅次于美国(以吨公里计算)。目前,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市、自治区都通了铁路,全国铁路网已基本形成。
中国铁路作为国家现代化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在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起骨干作用,特别在中长距离的旅客运输、大宗货物运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过去,铁路以其能力大、速度快、安全好、污染少的相对优势适应了社会对交通运输的需求。近年来,铁路面临着需求不旺和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困难。为了迎接新的挑战,中国政府和铁路部门正在不断深化改革,努力开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
中国铁路是国民经济的支撑行业,它作为联结全国城乡的纽带,对于改变中国资源分布、工业布局以及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均衡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铁路具有节约资源、污染少、适应中国能源结构的特点,铁路运输具有大运量、高密度、连续性强、规模集约、安全可靠的技术经济优势,铁路对中国经济来讲,将会有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中国铁路的规制与竞争
1.政府对铁路的管理
中国铁路是典型的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网络型产业,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部门。在改革开放以前,铁路部门一直实行政企合一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政府对铁路的干预方式主要是行政管理,铁路由政府直接经营和管理,政府对铁路的经营权和控制权是合二为一的。
80年代初铁路开始实行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包括随后推行的“大包干”,这些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对铁路实行单纯行政管理的状况,以经济责任制的形式确定了国家与铁路的关系,从而使铁路开始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道路,但是,这些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铁路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1991年5月颁布的中国铁路法从法律上明确了铁路的管理体制,具体来讲,就是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铁道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1].
除铁道部之外,铁路部门还受到国务院其他几个部门的控制:
①国家计委:作为综合职能部门,计委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整个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规划,在总体规划框架之内确定铁路部门的发展计划;除了审批铁路投资以外,由于铁路运价与铁路的收入乃至铁路的发展息息相关,计委还与国家物价局一起共同确定和监督铁路运价。
②财政部:作为政府的预算部门,财政部确定铁路部门每年的预算,同时制定成本核算规则,包括成本分摊(costing )和折旧规则等。
③物价局:作为综合物价部门,审核铁道部的运价调整方案并进行监督。
根据铁路法,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中国铁路的管理体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作为中国铁路主体的国家铁路是由国家垄断的,铁路企业具有二级法人制,即铁路局和铁路分局[2].
第二,铁路的规制结构具有典型的多重委托人特征。对铁路具有不同控制权的政府部门包括铁道部、计委、财政部和物价局,其中计委和财政部的控制显然与铁路的国家所有密切相关[3].
第三,铁道部是政企合一的,它既是全国铁路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又直接经营管理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并对国家铁路工业、建筑施工和物资供销等铁路非运输企业实行统一计划管理;既代表国家负责铁路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又对全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全责,同时负责全路运输的统一调度指挥,并对全路货车实施统一管理和运用。
1998年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使铁路向政企分开的目标迈进了一步,但铁道部这次机构改革仍然只是一个过渡性调整,铁道部还需要按照国家对政府部门改革的总体要求,对职能设置和组织机构作进一步的调整,实现彻底的政企分开。
2.政府对铁路运价的管制
由于铁路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国家赋予了铁道部门独家经营的权利;同时,对铁路的运价也采取了直接规制的办法。长期以来,全国铁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