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价调整
为了回收铁路建设和运输服务的成本,促进铁路的发展,从1983年起,国家对铁路运价进行了多次调整,使铁路运价总水平有所提高,运价结构有所改善。如:1983年,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上调3厘;1985年,对客货短途运输增收附加费;1989年,客运运价上调112%;1990年,货运运价每吨公里上调5厘等。
(2)改革运价形成机制
进入90年代后,铁路运价改革的重点是探索建立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多元化运价体系,以便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如:1993年,对郑武电气化铁路和大秦铁路分别实行了新路新价;1992年,全路全列新型空调客车票价上涨50%,实行优质优价;1993年春运期间,对部分热线实行季节浮动价;对合资铁路则普遍实行特殊运价[4].又如:1984年,广深公司成立后,国家批准其客货运价可在统一运价基础上上下浮动50%,1996年广深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国家又批准其普通客货运价可以在原基础上再上下浮动50%;准高速列车客运运价由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定价,报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等。
通过这些运价改革,铁路运价水平开始向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靠拢,铁路运输的供给能力和需求关系在运价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反映,初步建立了与市场供求相一致的多元化运价体系,为铁路企业的市场化经营创造了条件。
3.国家与铁路间的分配关系
在国家与铁路的分配关系上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铁路部门的约束机制,并且为铁路企业提供改善经营绩效的激励。
第一,建国后,中国铁路长期实行由国家直接管理、直接经营、统收统支、统负盈亏的管理体制。铁路完全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办事,自身没有经营自主权,投资由国家拨给,运价由国家规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家审批,职工人数、工资计划由国家下达,财务上实行收支两条线[5],铁路收益的85%上缴国家(中央财政)。铁路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关系,而是行政关系。
第二,在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改革阶段(1978到1985年),国家与铁路间分配关系进行了一些局部改革,先后实行了企业基金制、全额利润留成制、税后利润递增包干制等。这些措施虽然在增加企业留利,从而增强企业激励和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有较大突破,但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铁路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铁路仍然是把积累的绝大部分以利税的形式上缴国家,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国家下拨,也就是说,铁路部门没有自己独立的预算约束,铁路的经营状况与铁路的发展建设仍然没有直接的联系。
第三,“七五”期间,铁路实行“大包干”,铁路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6].按照“大包干”方案,铁路应交的所得税和税后利润不再上缴国家,全部留给铁路作为建设资金,铁路只向国家交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种税费,税率总和为3%。与此同时,国家计划安排的铁路基本建设投资所需要的资金,全部依靠铁路自身的积累解决,不足部分向银行贷款。这样的安排打破了国家对铁路规定的收支两条线的财务体制,使铁路财务从国家财政中分离出来,形成铁路系统独立的预算约束,解决了铁路的经营状况与铁路自身的发展不挂钩、铁路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活力的问题。“大包干”后,国家不再对铁路实行统收统支,而是由铁路以收抵支,这样做大大增强了铁路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Page]
第四,“八五”期间,国家与铁路的分配关系基本维持了“七五”承包制的基本框架。在此期间,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对铁路的外部环境进行了一定的改善。其中,批准征收铁路建设基金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政策[7].铁路建设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内管理,专门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通过建立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有了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使铁路得以在“八五”、“九五”期间取得大发展,但由于铁路建设基金是附加在铁路货运价格上的,占据了铁路货运价格的空间,从而使铁路参与市场竞争面临一定的困难[8].
4.铁路的竞争
铁路的竞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竞争;二是铁路系统内部产生的竞争。
(1)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替代性竞争
中国的交通运输业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由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五种运输方式组成的综合运输网络。到1998年底,各种交通运输线路的总长度已达到298.35万公里,其中铁路营业里程6.64万公里,民用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