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世界范围看,如果从“网”与“运”的关系划分,铁路运输企业重组不外乎以下三种模式:一是欧洲的“网运分离”模式,二是北美的以“网运一体化”为主,辅之以开放通路权的模式,三是日本的“网运一体化”的区域性公司的模式。三种模式显然各有利弊,至于中国铁路运输企业重组要选择哪一种模式,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经过充分的比选论证后确定。
中国铁路运输企业的重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减少管理层次。目前铁路局、铁路分局两级法人重叠,职责交叉,管理重复,利益冲突严重,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二是合理确定管理跨度,减少路网分割,顺畅车流,以实现规模经营,发挥整体优势。三是铁路局内部机构重组,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以落实经营责任、主要是利润责任为原则,客运、货运、基础设施都要实行独立核算,都要承担利润责任。四是适应运输能力、管理技术手段的实际,中国铁路客货并重,线路混用,运输能力总体不足,同时技术装备较差,安全保证手段比较落后,信息技术的应用远不如发达国家铁路,在铁路运输企业重组中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4)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强化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建立面向市场的客货营销机制,不断开拓市场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铁路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坚持市场取向,强化客货营销,大力开拓市场。
第一,要进行市场细分,确立铁路的目标市场。市场可以按运输距离、运输品类、运输径路性质等进行细分,根据细分市场特征,结合铁路的技术经济优势,铁路运输的目标市场应确定为:大宗货物运输,中长距离货物运输,中长途旅客运输,大强度的城间短途旅客运输,城市及市郊旅客运输。
第二,根据目标市场,制定铁路营销战略,组建营销机构,确立营销主体。根据现阶段运输市场竞争发展态势,全路客货营销战略的重点是:巩固发展中长途客运市场,争取需求量大的短途客运市场,扩大行包市场;保持大宗货物运量的持续增长,提高集装箱和高运价率货物的市场份额。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铁路企业现有组织机构和内部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很难对接,不利于开展客货营销活动。因此,有必要根据运输市场的供需特点和铁路营销的重点,调整铁路现有组织机构,确立营销主体。
第三,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的运输产品,提高服务质量。对于任何企业而言,其产品的质量都是维系其生存发展的关键所在。随着国内运输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旅客和货主对运输的要求已不再是单一的数量要求,而转为全方位和多层次的质量要求。铁路要在激烈竞争的运输市场不断增强竞争力,就要面向市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运输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根据客流和货源的情况,设计适应市场需求的客货运输新产品,提高列车速度,优化开行方案,提供多品种、多档次、多元化的服务。
(5)建立新的铁路规制框架
第一,改革铁路现行运价管理体制。建立能够体现运输价值、反映供求关系的运价形成机制,以及能够适应市场需求的铁路运价管理体制,使现行规制向“轻手规制”方向转变。为此,可以考虑引入上限规制,赋予铁路企业一定范围内的客货运价上下浮动权。这样做不但会使运价结构更加趋于合理[13],而且有助于有效竞争的形成。
第二,加强法规建设,依法对铁路行业进行调控。在一个法治健全的国家,政府对经济的调节和干预、实施各种规制、推行重大的改革措施等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外铁路改革的经验表明,政府对铁路的规制和铁路管理体制的改革都必须要有法律做后盾。为此,首先要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铁路行业进行调控,同时要把铁路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其次要适时修改《铁路法》。现有《铁路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加强中国铁路法制建设,明确国家、铁路和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铁路法》主要是依据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制定的,没有考虑到铁路的市场化建设。因此,必须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调整、修改铁路法,从确立铁路企业的主体地位、转换企业机制和转换政府职能入手,进一步明确国家与铁路的关系。铁路法的调整与修改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为根本出发点和主要依据,使之有利于铁路走向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铁路改革以及铁路走向市场具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Page]
3.铁路内部收入清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铁路运输企业作为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