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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元主体联合创新中国铁路体制

更新时间:2007-8-2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方向,其它主体的创新活动都以它为中心,服务于它。因为它是新体制的载体,它的活动的正常和有效,既是三茂铁路本身建设和营运正常、有效的保证,又是新体制不断成长、完善的标志。第三,它不仅对其它方面的制度如投资体制、定价制度、国有铁路体制、产权制度等变迁提出要求和挑战,而且,自身的组织结构也在不断改变。前者标志着它是其它制度配套改革的推动力量,后者说明它不仅是新制度的载体,而且也是不断革新自身的主体。

  四元主体共同参与了以突破国家管制、合资建设和营运铁路为基本内容的铁路体制创新。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他们不仅在已有的创新中扮演着不同角色,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其角色或地位是有所变化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过程:首先是民众作为第一个创新主体,充当最主要的角色。广东省政府只是顺应它的行动而成为创新主体。但是广东省政府行动起来以后,很快以其政府的地位成为创新的主要角色。其最大的创新结果就是批准并帮助成立了三茂铁路公司。而这一结果的出现也就是退让“主要角色”位置的开始,三茂铁路公司成为最主要的创新主体。中央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没有在“主要角色”和“非主要角色”之间发生变化,但是一直是一个特殊角色。因为它一方面是管制体制的化身,另一方面又允许、支持、甚至还参与了“放松管制”的创新。从长远来看,中央政府也许不可能阻止新体制的出现和原有体制内部的变革,但是在合资铁路体制的产生、三茂铁路公司的成立和发展上,假如中央政府不允许、不支持,那么,管制的放松和新体制产生的时滞将会延长,三茂铁路的建设将会延迟。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不能忽略了中央政府在创新中的作用。

  四个不同的主体,之所以都参与了同一制度创新活动,关键是它们有利益共同点。四方面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进行成本——收益计算后,都预期有可靠而丰厚的潜在收益。这些收益,有些形态相同,有些不同。收益是各自的,而获取收益的途径是相同的——突破(或放松)国家对铁路的管制,培育合资铁路体制。四元主体都是新体制的创造者、需求者和受益者。这种同一性使创新过程中地位和角色的转换很自然、顺利,也使它们各自及它们之间的组织成本低廉。民众虽然是规模最大(成员最多)的创新主体。但是民众多年对铁路的需要及对国家短期内投资建路的期望消失,因而认识上高度统一于合资建路,又由于采取代议制决策方式。广东省政府一方面顺应民众的要求,另一方面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或默许,政府官员的认识也高度一致,而且有强制力为后盾。因此,二者组织创新的成本都较低。中央政府的组织成本相对来说最低,因为参与创新实际上就是放松管制,放松管制很大程度上不仅不必支付成本,而且把这种管制权资本化(后面还会论及)。

  2、政府的特殊作用

  下面将具体分析政府活动的方式、手段、限度等,这样可凸现政府变迁行为的特殊性。

  1)政府“出卖特许权”的行为——一箭双雕。

  政府放松管制可以有很多方面,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取消或削弱或让度或出卖属于政府的垄断权。例如:定价权、税收减免权、贷款审批权等。但是政府并没有无偿放弃这些权利,而是把这种管制的放松与投资结合在一起,即通过特许三茂公司一定的权利,而分享公司资产的所有权。铁道部代表中央分享三茂铁路公司资产所有权45%,并非依据其直接投资额。它享有多于其投资额的所有权,理由无非是:贷款是政府担保的;债券是靠政府发行的;中央和地方都给予了公司许多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给予了公司一定的定价权、运输优先权、调度权等等。例如,铁道部给予三茂公司五年在国家所定运价基础上提价50%的权利,把提价收入的70%、即3.6亿元人民币用于偿债。政府实际上是在出卖特许权。它起着双重作用:一是放松管制,因而也是政府的一种制度创新行为。另一方面,又是一种投资行为,因为政府把它作为一种投资从而分享资产所有权的手段,把特许权资本化了。也只有政府才能获取这种双重收益,因为只有它才能生产和拥有这些特许权。客观上,政府这种行为,对于三茂铁路公司和整个新体制的成长来说,也是有益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是在与三茂铁路公司做一种交易。政府以特许权换资本,三茂公司即以资产所有权及其收益换生存和自由。但是,人们不禁要担心:政府是否会不断生产和拥有这种特许权?即使在完备的市场体制下,政府也同样有生产和出售这种特许权的可能。只不过机会少一些而已。

  2)两级放松管制。

  政府的放松管制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中央政府放松对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创新主体的管制;第二层级是地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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