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
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 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申 报 条 件 第九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 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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