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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公路标志设置暂行规定
1 范围
《北京市非公路标志设置暂行规定》规定了非公路标志设置的原则、方法、技术要求等。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区域内公路上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被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规定。
GB/T8416 视觉信号表面色
GB/T 10001.1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JT/T279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
LB/T 001 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1 非公路标志是指设置于公路用地范围内,除公路交通标志之外,由需求方提出申请,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为公众出行服务的标志,即指示休闲度假场所、服务设施、居住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需要指示的特定机构的标志。
3.2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颜色、形状、尺寸、图案、构造以及反光,必须参照本规定执行。
3.3 非公路标志的颜色范围,按《视觉信号表面色》(GB/T 84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4 非公路标志的文字应书写规范、正确、工整。
3.5 非公路标志支撑结构应根据设置地点的风力、风向以及板面尺寸等因素由计算确定,结构设计可参考附录E(资料性附录)。
3.6 非公路标志板面应采用反光材料制作。设置于高速公路上的标志应采用一、二级反光膜;设置于一级(含)公路以下的标志应采用三级以上的反光膜。
3.7 为同一目标设置标志的一般为一至二块,最多不得超过四块。
4.1 非公路标志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类,即指示标志和预告标志。
4.2 非公路标志按其支撑方式可分为三类,即单柱式支撑、双柱式支撑和悬臂式支撑。
5.1应设在车辆行进方向易于发现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公路用地范围内,在设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隔带的路段,可设置在分隔带内。
5.2 非公路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单柱式和双柱式结构的标志板内侧边缘距路面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5.3 相邻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单侧纵向间距不宜过小,高速公路应不小于
5.4 设置时禁止损坏公路结构和妨碍交通安全;不应紧靠在车辆出入口前、建筑物的门前及窗前;应与建筑物保持
5.5 设置时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并设,不得遮挡或影响道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道路及安全设施,在监控探头监控方向
5.6 非公路标志应避开交叉口设置,特殊情况需在路口设置时,须满足安全视距的要求,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5.7 非公路标志设置时应避免被道路交通标志、上跨桥、照明设施、门架、监控设施、电杆、行道树、绿篱、及路上构筑物等遮挡。
6.1 标志的版面应面向来车方向,如图1所示。设置路侧标志时,应与公路中心线的垂直线成一定角度θ,周围条件容许时通常θ取0°~30°。
图1 标志安装角度
6.2 标志立柱应保持垂直,其倾斜度不应大于立柱高度的0.5%,且不允许向车行道一侧倾斜。
7.1 非公路标志板面颜色以白色为衬底色,采用棕色文字和棕色边框,预告标志颜色与该处指示标志相同。对于《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有规定的(如旅游区标志)按其规定执行。
7.2非公路标志的汉字采用标准黑体(简体),汉字高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字宽与字高相等,若字数较多可适当缩小汉字宽高比。
表1 汉字高度与公路等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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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二级 |
三级(含)以下 |
|
汉字高度(cm) |
45 |
30 |
20 |
注:山区公路按低一级标准执行,但不得小于
7.3 非公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高度应根据汉字高度确定,他们与汉字高度的关系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其它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
其它文字 |
与汉字高度(h)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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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字、拉丁字或少数民族文字高 |
大写 |
1/2h |
|
小写 |
1/3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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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数字 |
字高 |
h |
|
字宽 |
0.6h | |
|
笔划粗 |
1/6h | |
|
公里符号高 |
k |
1/2h |
|
m |
1/3h | |
7.4 非公路标志的汉字或其它文字的间隔、行距等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文字的间隔、行距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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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设置 |
与汉字高度(h)的关系 |
|
字间隔 |
1/10h以上 |
|
笔划粗 |
1/10h以上 |
|
字行距 |
1/5h以上 |
|
距标志边缘最小距离 |
2/5h |
7.5 非公路标志版面形状为矩形,具体尺寸应符合图2、图3、图4和图5的规定。
图2 单行横向标志版面及效果图
图3 双行横向标志版面及效果图
图4 多行横向标志版面及效果
图5 多行竖向标志版面及效果图
7.6 非公路标志板面上可设置代表指示地功能的图案,所选图案必须符合《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 10001)和《旅游饭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LB/T 001)的规定。
7.7 预告标志:在设置标志地点到所指示路口范围内有其它岔路口或两相邻路口距离较近时,可在指示标志上方设立预告标志,指明路口(出口)名称或距路口(出口)的距离。预告标志的形状为长方形,其尺寸由字高、字数确定,但其长度不得大于指示标志长度的0.5倍,字体、字高、字的间隔、行距等与指示标志相同,如图6所示。
图6 预告标志设置样式及效果图
8.1 标志板与标志板之间安装间距应不小于
图7 并设间距示意图
8.2 同一处标志杆上所附标志板面大小应一致,同一类色彩版面的颜色应尽量一致。
8.3 非公路标志在同一支柱上并设时,其最大并设数量如表4所示。
表4 并设板面数量(最多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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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等级 |
高速公路 |
一级、二级 |
三级(含)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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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柱式 |
单柱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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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面数量 |
单行横向 |
5 |
7 |
8 |
6 |
|
多行横向 |
3 |
4 |
5 |
5 | |
9.1 标志的支撑方式:非公路标志一般采用双柱式或单柱式支撑,特殊情况可采用悬臂式支撑。
图8 双柱式支撑
图9 单柱式支撑
图10 悬臂式支撑
9.2 在车速较快、路侧净空较小的路段,考虑到安全因素可采用解体消能式支撑,如图11所示。
图11 解体消能式标志示意图
9.3 标志的安装高度:标志安装高度是指标志板下缘至路面的垂直距离。
图12 单柱式安装高度示意图
图13 双柱式安装高度示意图
图14 边坡上标志安装高度示意图
图15 人行步道上标志安装高度示意图
图16 悬臂式安装高度示意图
1. 标志由标志底板、反光材料、支撑件、基础和紧固件组成。标志的外形应美观,并采用统一的形式,各组成部件应牢固、耐用,紧固件应通用。
2. 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料制作。
2.1 铝合金板:铝合金板的化学成分、冷轧板材牌号、规格、力学性能、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3190)、《铝及铝合金轧制板材》(GB3880)、《铝及铝合金板材的尺寸及允许偏差》(GB3194)的规定,铝合金板用于标志底版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
2.2 薄钢板:普通碳素结构钢和普通低合金结构钢冷轧薄钢板、镀锌薄钢板应符合《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708)、《电镀锌钢板及钢带》(GB5066)和《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GB2518)的规定。薄钢板用于标志底板时,其最小实测厚度不应小于
2.3 合成树脂类板材:合成树脂类板材包括塑料、硬质聚氯乙烯板材或玻璃钢等材料,其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a)耐候性能:按照《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中9.6节规定的方法连续自然暴露二年或进行人工气候加速老化试验1200h,标志底板不应有裂缝、刻痕、起泡、凹痕、变形、腐蚀、粉化、变色及层间分离的现象。
b)耐盐雾腐蚀性能:按《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279-1995)中9.7节规定的方法试验后,标志底板不应有变色、损伤或被侵蚀的痕迹。
c)机械性能:合成树脂类板材应能满足对标志底板机械强度的设计要求,如抗弯强度、抗冲击强度及刚度等。
d)若合成树脂类标志底板在制作时加了保护层,则保护层在经受耐候性能、盐雾腐蚀、冲击等试验后,也不应出现开裂、起泡、粉化及剥落等现象。
3. 标志板一般应采用滑动槽钢或型铝加固。加固方式可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中附录E进行选择。
4. 标志的形状、尺寸、图案、文字、颜色见本规定详细描述。外形尺寸允许偏差为±
5. 标志支撑件采用管钢制作。所有的钢制部件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先进防腐工艺处理,立柱、横梁、法兰盘的镀锌量为
6. 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水泥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为C25。支撑件基础形式可参照图A1所示。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可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附录E中E6进行验算。
图A1 支撑件基础形式
7. 标志板和支撑件的连接部件应根据板面大小,选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方式可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附录E的有关提示。在设计连接部件时,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8. 标志板和支撑件的连接可采用不锈钢万能夹,它由不锈钢扎带、扎扣和夹座三部分组成,其材料牌号见表A1,扎带的技术参数见表A2。
表A1 连接件材料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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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件名称 |
ANSI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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