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质比价法。即对不同等级质量标准的收费公路制定有差别的价格,其理论依据是级差收益理论。我国收费公路都是二级及二级以上高等级公路,还包括规定长度以上的桥梁、隧道以及城市道路。其建设投入、通过能力和效率、技术水平、路面等级、基础设施完善配套程度、管理水平等都不同,对用户带来的收益也不同,应当依据级差收益理论实行优质优价,实行差别价格。
综合定价法。即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定价。实际上收费公路价格水平是多因素决定的,定价时往往要考虑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宏观经济因素,发挥收费公路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使社会效益最大化;又要考虑微观因素,刺激社会资本投入公路建设,增进使用者效益。综合运用多种定价方法,进行多因素修正,得到均衡价格。
以上每一种方法都可以建立数学模型,测算相关参数,进行量化分析。
(二)通行费计收办法
价格确定之后,收费办法就成为主要问题。从20年来的实践看,收费公路计收办法有很多。1.设站收费。这是《公路法》规定的收费方式,也是当前主要采用的收费方式。《公路法》规定:“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各地在具体操作上略有不同,绝大多数省份由交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站点设置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有的省份由价格部门(发改委)牵头研究提出站点设置意见;也有个别由财政厅牵头研究的。还有的省实行联席会议集中审核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省政府办公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物价局、纠风办等部门。到2003年底,全国14.5万公里收费公路上设置4000多个收费站,年收费额约500亿元。目前,收费站点多、收费标准高、年限长、通行成本高、公路使用效率低已经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别是随着治理超限超载在全国的推开,清理收费站点更成为一项紧迫任务。
2.“年票制”。目前广州、上海、天津、武汉、重庆、长沙等部分大中城市对机动车辆通行费实行了“年票制”,即将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由原“现场设站、按次征收”改为按年度(或月)一次性收取。其中:广州、武汉市“年票制”收费标准每车(小车,下同)每年980元;长沙市为840元;上海市为1800元;天津市每月每吨110元。据了解,目前北京、兰州等市也在研究“年票制”收费问题。从各地实际执行的情况看,实行“年票制”收费,对于均衡城市交通流量,提高车辆通行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协调发展,减少收费站点,节约征管成本,改善城市环境等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加重了那些较少使用收费公路的车主负担,引起这些车主的不满;本地外地车辆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产生了新的不平衡,增加了新的成本支出。更重要的是“年票制”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存在广泛推开的法律障碍。
3.联网收费和不停车收费。据不完全统计,为减少收费站点,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目前至少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山西、甘肃、贵州等省、市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实现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陕西、河南、宁夏等省、自治区也正在积极开展联网收费研究。去年,交通部又将京沈高速公路作为示范工程,推行跨省联网收费。联网收费后,除出入口外,高速公路主线上的收费站点全部取消,车辆通行效率大大提高。目前,交通部、国家发改委正在采取措施积极推广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除联网收费外,北京、湖北等省、市部分收费站点还安装了不停车收费系统,上海、江苏、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开展不停车收费系统研究。
4.计重收费。为适应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的需要,江苏、河南、四川、青海、安徽等省都开展了车辆通行费计重收费试点,即对载重货车按照实际载货重量收取车辆通行费。江苏省2003年底出台的计重收费方案要点是:将车辆通行费由按车型分类计费改为按车货总质量称重计费。对超限车辆根据超限幅度不同,确定不同的加收标准:(1)未超载或超限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费率计收通行费;(2)超载30%~5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30%以内的部分按正常车辆的计重费率计收通行费,其余超过部分按基本费率的1.5倍计收;(3)超载50%-100%的车辆,正常质量和超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