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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步行系统规划

更新时间:2008-4-10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未知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建立穿越此片区内部的公共步行通道,形成华侨城片区通向南部海滨的步行通廊。合理地处理公交、旅游观光与穿越型步行线路的关系,建立适宜区域特色的步行网络。

•  车公庙步行单元

在单元内土地功能置换的过程中,既利用日益增多的商业行为,不断提高步行活力与吸引力,又要采取多种途径避免和解决由土地混合使用导致的一系列对步行活动的干扰。

基于现状有重点分步骤地发展多层级的步行路径,特别强调发展步行优先的路径以及具备完全步行潜力的路径,通过优化步行系统提升整个区域的综合价值与地位。

•  中心区步行单元

结合中心区开发的机遇,全力打造门户地带具有象征意义的步行场所,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提供与保证高质量的步行感受。增加对适应人体尺度的步行空间的关注,消除单元内各大地块对步行活动带来的消极影响。充分发展地下空间的步行网络,使之成为对地面步行交通的有益补充。

•  皇岗口岸步行单元

致力于步行系统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发展,有效地疏导大量的过境人流,并提高口岸附近的步行通行能力,以保障必要的步行需求。尽快解决行人与机动车特别是大型货柜车的冲突与矛盾,在重要的道路交叉口地带,调整与安排安全便捷的过街方式。

•  华强北步行单元

充分发挥高密度街坊密度的优势,通过对片区内小街坊的梳理和步行环境设施的进一步改造,建立片区内完善的步行网络。合理地疏散片区的机动车交通,建立公交系统与步行系统的良好接驳。

•  罗湖商业区步行单元

借助片区改造活动,沿道路商业界面设置高品质的人行道,并在局部地段设置休闲性开放广场,建立积聚多种商业活动的步行网络,带动整个区域效益的提升。

•  沙头角步行单元

依托特色旅游资源,进一步改善步行设施和环境,合理地组织机动车交通、非机动车交通和人行交通之间的关系,并适当丰富步行空间节点,建立良好的步行网络系统。

•  大小梅沙步行单元

保持现状良好的自然绿化环境,进一步打通区域内山海之间的步行通廊,根据滨海旅游的特色,完善步行环境设施,建立完整的,能体现充满活力的滨海步行系统。

•  深圳湾填海区步行单元

向北建立与华侨城片区的步行联系,形成整体的旅游休闲步行走廊;对于区域步行系统的良好的整合,可强化华侨城的旅游功能和空间特色;处理好区域内机动车交通与大量旅游人行交通的关系,合理地安排停车设置。特别是对 15 公里 岸线和欢乐海岸项目带来的大量旅游商业人流要进行合理的疏导。

道路交叉口与过街设计指引

 

(1) 人行横道的布置地点

显著标记的人行横道通常布置于信号交叉口的所有道路;

人行横道的布置应尽量与扩展式路缘石、照明、标识结合,提供步行者穿越交叉口时的可视性。

(2) 交叉口中央分隔带和安全岛的设置地点

交叉口和路段中间的中央分隔带和安全岛为步行者提供了等待区域,并消除了步行一次横穿的需求。

(3) 交叉口中央分隔带和安全岛的设计要素

在老人和残障存在的情况下,应采取特殊的设计考虑;

在复杂的或是不规则形状的交叉口,也应设置安全岛以为步行者提供休息和步行人流汇集的功能;

中央分隔带和安全岛的布置可以结合步行标识系统,从而达到突出其位置的效果。

 

(4) 道路中段过街

在一些地区交叉口间距较长,道路中段过街设施可以提供步行者穿越的机会。路中过街也为步行活动频繁的地方提供方便和安全;

应鼓励设置有显著标识的人行横道:路中过街应设置高可见度的人行横道,否则行人和驾驶者可能在辨认过街地点上存在困难;

人行横道应与道路车道垂直以形成步行者最短的穿越路线,减少其在机动车面前冲突的机会;

在安全岛和中央分隔带中,人行道与机动车道呈现一定的角度有利于步行者观察靠近的车流。

(6) 立体过街

水平过街总是优先考虑的方案,而立体过街仅为无其他可行方案情况下的选择。

考虑多种方式的立体过街模式,包括人行天桥:建设在道路上方,一般通过楼梯、坡道爬至上:抬高的步行道:通常与车道平行,在地面上一层,一般为独立式的或与建筑相连;以及人行地下通道:通常通过台阶或是坡道于地下通道联系。

需要保证立体过街要有良好的可达性;非机动车与行人共同使用的立体过街通道,其行走区不能小于 3.7 米 ;要保障地下通道的照明,并确保步行者的安全。

步行遮挡设计指引

(1) 针对深圳炎热多雨的气候特点,应考虑为步行提供必要的遮挡设施,鼓励有人工或植物遮阴的人行道。

(2) 遮挡设施或植物的布置首先应当满足人行道设计指引的基本要求,可以选择布置在建筑前区或直接由建筑挑出,也可以布置在设施 / 绿化区。

(3) 遮挡与植物的设置必须满足人行道设计指引规定的步行净空限制要求。

(4) 人工遮挡设施要符合基本的审美要求,尽量与步行空间和邻近构筑物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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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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