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规划依据
一、《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三、《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四、《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五、《上海市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2005年)》
六、《建立残疾人无障碍物质环境导则及事例》(联合国亚太经合委员会)
七、关于贯彻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通知
八、《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九、《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区)标准》(试行)
十、《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十一、《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十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DGJ08-82-2000)
十三、《住宅设计标准》(J10090-2001)
十四、《上海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技术标准》(SZ-07-2000)
十五、《上海市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SZ-14-2001)
第四节 规划范围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规划重点区域是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其中主要为中央商务区(浦东小陆家嘴和浦西外滩)、市级公共活动中心(以人民广场为中心,以南京路、淮海路、西藏路、四川北路四条商业街和豫园商城、上海“不夜城”为依托)、四个公共活动副中心(徐家汇、花木、江湾-五角场、真如);十一个新城(宝山、嘉定、松江、金山、闵行、青浦、南桥、惠南、城桥及空港新城和海港新城);八个主要中心镇(朱家角、枫泾、安亭、奉城、高桥、罗店、陈家镇、浦江)。
第三章 规划内容
第一节 城市道路(含桥梁)
一、实施范围
1、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城市广场;
2、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广场;
3、经济开发区道路;
4、旅游景点道路;
5、主要商业区道路;
6、居住区道路;
7、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
二、实施要求
1、缘石坡道: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出口、广场入口、人行横道及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等路口应设缘石坡道。
2、坡道与梯道: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轮椅坡道和安全梯道,在坡道和梯道两侧应设扶手。城市中心地区的人行天桥可设垂直升降电梯取代轮椅坡道。
3、盲道:
(1)城市中心区道路、广场、步行街、主要商业街、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及大型公共建筑的人行道和主要居住建筑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横道及主要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
(3)大型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4、人行横道:
(1)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
(2)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横道、残疾人集中场所的人行横道宜设过街音响信号装置。
第二节 公共交通
一、公共交通建筑
(一)实施范围
空港航站楼建筑、铁路旅客客运站建筑、汽车客运站建筑、轨道交通客运站建筑、港口客运站建筑。
(二)实施要求
1、必须设无障碍入口,即建筑入口、入口平台要设置坡道,门要方便轮椅进出。
2、必须设无障碍通道,走道两旁设扶手,房间与走道之间有坡道。
3、应设轮椅专用通道。
4、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位。
5、有楼层的应设无障碍电梯。
6、售票、联检通道,行李托运、提取、寄存应方便残疾人。
7、登机桥、天桥、地道、站台、引桥及旅客到达区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8、服务台、公共电话、饮水器等设施应方便残疾人使用。
9、无障碍入口、无障碍电梯和无障碍专用厕位前应铺设提示盲道。
10、停车场应设残疾人的停车泊位。
二、公共交通工具
(一)公共汽车
穿越中央商务区、市级公共活动中心,四个副中心的公交线路中应配备一定比例方便轮椅上下的公共汽车。
(二)出租汽车
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轮椅出行者需要的出租汽车。
三、公交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