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后,广西的经济面临全新的国际环境,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之一,对其的利用与管理必然会受到某些冲击。对广西土地管理的影响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土地投资增加,导致地价上涨;二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土地利用结构的重新组合;三是促进企业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促进土地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利用。因此,改革广西现行的土地税费制度,使其与WTO的基本规则和内容保持一致,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便显得十分重要。
广西征地中的税费构成方式
广西征地过程中的税费构成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及收费标准。为减轻农民的负担,从2001年11月11日起即停止征收农业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标准为每平方米2-7元;耕地占用税50%上缴中央、20%缴自治区、30%留县(市),以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减少的耕地进行就地补偿与土地的整治、改良。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据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财综字[1999]117号文印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的广西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分为15个等级,征收标准每平方米为5-70元,广西征收标准在每平方米5-32元之间。占用城市郊区、县城、镇的菜地(包括鱼塘、藕塘),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为区辖市及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每亩2万元,其他县、镇标准由各县人民政府自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菜地、鱼塘的整治、垦复和开发,专款专用。经营服务性收费主要包括征地劳务费、勘测丈量费、地质灾害评估费、压占矿产评估收费等。
土地税费改革应与WTO原则和内容相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作为生产要素被运用于社会再生产的过程中,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是分离的,从而土地运用于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会给不同主体带来不同利益,只有对与土地有关的不同主体的收益都调节到位,才能达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之目的。所以,广西在土地税制建设中,必须从宏观调节出发,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看待,建立有关土地的土地税费体系,对税和费实行分列预算和分别管理,任何收费项目均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变动收费标准需经过严格复杂的法律和行政程序,并经严密的计算和公众讨论,加快推进与WTO原则和内容相一致的土地税费制度。
WTO框架下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要求广西现行的土地税费制度应该具有公开、公正、透明的特点。从广西的情况来看,广西与土地开发相关的税收负担并不重,属于中等税负。但是,广西土地收费项目却远远多于收税项目,且一部分税外收费既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也给市场准入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对开放和繁荣广西经济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亟待在今后的工作中推进"费"改"税"的步伐。
目前广西土地税费的征收标准存在两大差异:一是区内和区外之间的差异;二是区内城镇和乡镇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必然会导致不平等竞争,有悖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和精神。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该税只向国内企业和本国纳税人征收,且该税只对城镇和工矿用地开征,对城镇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则不征收;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的是场地使用费。此外,耕地占用税和城镇维护建设税等也只对内开征。因此,建议对目前广西现行所有的土地税费制度进行清理,统一土地税费对区内外的征收标准,体现公平税收,保障公平竞争
充分发挥土地税费的宏观调控作用
加入WTO以后,大量的国际资本渗入到广西的各行各业,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2003年12月16日上午,南宁市2003年第一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该市长湖路某地块拍出每亩325万元的国有土地拍卖史上的最高单价;5宗土地成交总金额为1.68亿元,超出底价99.8%。此次南宁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会是该市当年最大规模的土地拍卖活动。会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