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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08-1-9  来源:tranbbs.com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从业行为,加强单位及从业人员自律,促进规划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行业规章及《中国城市规划行业自律公约》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是指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所属的规划编制单位,以及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规划设计公司、兼营规划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等。

    第三条 境外注册企业在中国大陆从事规划经营活动,应按照本公约约束其从业行为。

    第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以下简称中规协)规划编制会员单位经充分讨论协商,形成共识,确认和执行本公约。

第二章 从业准则
    第五条 倡导树立正确的规划工作价值观,坚持体现党中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要求的规划工作方向。担当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责任,秉承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保密、税收、财务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经营等管理规定。

    第八条 创新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加强规划研究和新技术应用,努力提高规划编制和服务水平。
(一)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加强规划编制的公众参与,提高规划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坚持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的方针,坚持城市发展以资源、环境、生态和历史传统文化保护为前提,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协调的原则,积极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协调发展之路。
(三)结合各地实际,不断创新和改进规划方法,体现政府要求,反映民众意愿,为政府决策、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提供优质技术服务。
(四)积极开展规划理论、规划专题、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研究,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推广与应用,为行业技术创新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倡导敬岗爱业的职业道德,树立求真务实、严谨缜密的工作作风,弘扬精诚团结、专业协作、积极进取的团队精神。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单位竞争力。

    第十条 倡导从业单位间按照合法、公平、互利和有偿服务的原则开展技术合作,促进规划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条 共同建立和维护良性的市场环境,尊重从业单位的正当利益和权益。

    第十二条 稳步推进与境外政府、组织和规划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借鉴和汲取境外城乡规划的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共同抵制不正之风,自觉接受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自律约束
    第十四条 禁止不按照法定程序、技术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编制法定规划,以及为委托方提供有悖于法规政策、技术规范的规划技术服务及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禁止在规划编制和提供规划技术服务过程中收受贿赂。

    第十六条 反对通过商业贿赂、恶意压价、抬价、诋毁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规或道德的手段排斥正当竞争和招揽、承接规划业务或谋取市场地位。

    第十七条 不超越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定承接规划业务。

    第十八条 不接受无规划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或合作等方式承接规划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不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签、用章、证照等,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的规划设计业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不为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营利泄露个人在公务活动和规划编制中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不得随意侵占他人的规划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公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规协负责组织所属专业委员会和地方规划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共同推动本公约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由中规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定期检查公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中规协或地方协会举报从业单位违反本公约自律约束条款的行为。中规协或地方协会有责任视举报问题严重程度组织专项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公约的从业单位,由中规协定期予以表彰,并作为行业推荐申报全国或地方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对于尚未严重违反法纪的违约行为,中规协视违反公约程度对违约单位给与规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各项评优资格直至停止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法纪的违约行为,除按照上条约定处罚外,中规协将向相关部门检举其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由中规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中规协规划编制会员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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