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体污染治理,进行河湖水系的整治和保护。
(二)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要确保首都的发展建设和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其他各类建设用地应当以内涵挖潜为主,尽可能利用非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同时,根据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切实落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挂钩的政策,到2010年各类建设新增用地规模控制在36000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22000公顷以内,年均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570公顷(2.36万亩)以内。
1.合理控制城乡居民点用地。规划期内,随着首都城市的发展和郊区城市化的发展,全市常住城市人口将从1996年的710万人增至850万人左右,其中市区人口增至650万人,城市用地相应地随之增加;与此同时,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部分农村居民点用地直接转为城镇用地,以及村庄的整理改造,农村居民点用地将有所减少,到2010年,全市城镇用地将增加212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面积控制在13300公顷20万亩)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14000公顷(21万亩)左右。
——严格控制市区用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城市建设要实行两个战略转移,市区的规模要严格控制,根据市区的合理容量,到2010年市区常住城市人口控制在650万人以内,市区中心地区324平方公里的城市用地不能再扩大,边缘集团也只能增加少量用地,为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市区的城市建设用地要控制在610平方公里左右,比1996年增加122平方公里。按照突出首都特点、发挥首都优势的原则,继续加快市区用地结构和布局的调整,首先要满足首都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障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对外交往和国防的用地需求;第二,要为适应首都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安排必要的用地,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和若干中心商务区建设,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控制下,重点安排好中关村科技园区用地,其中中心区73平方公里均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市区中心地区范围内,发展区286平方公里中建设用地约29平方公里,分为4个组团,除软件园(1.4平方公里)外均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要进一步调整工业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古都风貌,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要坚持”分散集团式“布局,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实施中心地区与边缘集团之间的绿化隔离,规划绿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边缘集团间的优质耕地原则上应划为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占用,防止中心地区与十个边缘集团连成一片。
——适度安排卫星城建设用地。卫星城既承担市区延伸的部分功能,又大部分是区县政府所在地,规划期内,卫星城将有较大的发展,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到2010年,14个卫星城建设用地总量将增至250平方公里左右,其中离市区较近、发展条件较好的通州、亦庄和黄村确定为全市重点发展的卫星城。卫星城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节约用地,紧凑发展,各区县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严格划定各卫星城建设用地区,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合理安排卫星城建设用地。
——加强小城镇建设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村镇建设外延扩大,特别要严格控制村镇建设占用耕地和林地。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区,制定好村镇建设规划,推进旧村镇改造,治理空心村;凡有条件的地方,要促进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乡镇企业向规划工业小区集中。农民建房要坚持拆旧建新的原则,严格实施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制度,提倡相对集中建楼房。要通过合理引导和控制,逐步形成等级规模结构和布局合理、用地集约的城乡居民点体系。
——严格控制和引导各类开发区建设。凡未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一律撤销,限期复垦还耕。对已经国务院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要做到全面规划,分期建设。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效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老城区原有的基础设施,加快老城区的改造。
2.统筹安排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到2010年,交通用地将增加7940公顷(11.90万亩)左右,由1996年的35538公顷增至4348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将新增5400公顷(8.10万亩)左右,但由于一部分沟渠通过土地整理转为其他用地,规划期内,水利设施用地基本稳定。
——优先安排交通、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用地,近期要保证国家重点支持的交通通讯建设、农林水利建设、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乡电网改造、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建设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用地需要。
——切实提高建设用地效率。交通、水利及独立工矿建设项目在选址和建设施工过程中,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林地,避免占用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与整理、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实行占补平衡。
——保障重点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涉及以下项目的续建、新建和扩建等用地在规划和计划上优先安排:
(l)交通。主要有:首都机场扩建工程,新建京沪(至上海)高速铁路,新建京沈(至沈阳)、京开(至开封)高速公路,扩建京包(至包头)、京承(至承德、)、京济(至济南)等国道,新建公路一环、公路二环两条标准为高速公路的市道,以及若干条连接市区与卫星城和城市组团间的轻轨,等等。
(2)水利。主要有:永定河、大清河、通惠河、药运河、北运河、清河、温榆河、潮白河、潮河等河道整治,以及二道河水库、陈家庄水库、张坊水库、永定河防洪工程等项建设。
(3)其他建设。主要有:陕甘宁天然气进京工程、高碑店热电厂、宋家庄热电厂、平谷电厂、第九水厂三期工程、第十水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二期、酒仙桥污水处理厂及郑王坟、小红门、吴家村等污水处理厂,等等。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
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应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加强土地复垦。
1.土地整理。到2010年全市通过土地整理增加农用地24000公顷(36万亩),其中增加耕地12000公顷(18万亩)。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农地整理和村庄整理,要通过土地平整、地块归并及综合建设农田道路、沟渠、林网,改善灌溉条件等,增加耕地8000公顷(12万亩);通过村庄搬迁、缩并和调整改造,增加耕地4000公顷(6万亩)。
要把土地整理作为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及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要与小城镇建设、小康村建设、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相结合。要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近郊区和远郊平原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土地整理的重点是村庄整理和农地整理;远郊平原区其他地区及延庆盆地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农地整理;远郊山区土地整理的重点是土地平整和坡改梯田。
2.土地开发。到2010年开发利用各类适宜开发的荒地近182000公顷(273万亩),其中增加耕地12000公顷(18万亩)。
土地开发应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前提,因地制宜,适度开发。耕地的开发要把重点放在条件较好、投资效益较高的地区,并与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建设同步进行。开发荒地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搞好规划设计,保护生态平衡。鼓励宜农土地后备资源缺乏的地区与资源丰富的地区合作开发荒地和其他农用地,但异地开发必须纳入资源所在地的土地开发规划。
土地开发的重点区域是:延庆盆地、永定河沿岸、远郊山区的山前洪积扇和浅山缓坡。
3.土地复垦。到2010年通过土地复垦增加农用地面积1000公顷,其中增加耕地300公顷(4500亩)。
我市工矿废弃地较少,只有少量建设取土场、废砖窑等,不足1400公顷。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进行复垦,新增废弃地要及时得到复垦,复垦土地优先作为耕地,同时,遵循适宜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牧则牧。
(四)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整治。
1.进一步加强市区和卫星城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继续抓紧治理大气、水体、噪声以及生产、生活废弃物的污染,严格控制市区发展有污染的工业,加强重点污染源治理,到2000年所有工业污染源要实现达标排放,到2002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要在短期内通过对城市中心区河湖水系的综合治理,达到水清、流畅、岸绿、通航的目标。进一步加快城市的绿化美化,在抓好街道、居住区、公共场所、城市隔离片林建设的同时,建设城市中心大中型公共绿地,通过拆房建绿、破墙透绿、见缝插绿等措施,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把首都建成青山、秀水、绿地、蓝天的美丽城市。
2.加强平原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质量保护,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并把土地整理和营造高标准农田防护林、改良土壤、改善灌溉条件等措施结合起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进一步加强风沙区治理,建设园林景观式的沙地生态环境。采取措施防治工业特别是乡镇企业对土地的污染,对养殖、使用化肥、地膜及工业废水等造成的土地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3.加快山区生态系统建设。以水源保护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为核心,开展天然林保护、防护林营造、中幼龄林抚育管理、自然保护区建设、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治理、山洪泥石流防治、节水灌溉等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积极发展林果业,全面控制水土流失,禁止开垦坡耕地,对已有的坡耕地要根据条件和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到2010年,增加林地155000公顷,治理水土流失304000公顷,坡耕地退耕1500公顷,其余坡耕地要采取坡改梯等措施,自然保护区发展到34个,总面积134000公顷,占全市土地面积的8%。通过建立起山区良性的生态系统,涵养水源、屏障风沙、防灾减灾,真正对首都起到生态屏障的作用。
四、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
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规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增强北京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的功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速首都的现代化建设。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也还会遇到涉及体制、政策、资金和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完善管理机制、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等措施,强化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
(一)建立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各区县和乡镇应在《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尽快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任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及比例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分区必须落实到地块。未按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编制的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批准建设项目用地。
编制和修订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区范围内进行。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他各行业的用地规划在确定用地规模和布局上也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形成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体系。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主要指标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人民政府还应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将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严格执行。
要建立规划公告制度。区县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根据规划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布局、耕地占补平衡措施和用地计划指标。建设项目用地的验收,要检查执行规划和落实占补平衡措施的情况。在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规划审查时,还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不予批准。另外,在审批地下赋存煤炭等矿产资源的建设用地时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完善农用地的规划管理。落实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
(四)强化政府土地管理职能,
改革和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要加强各级政府特别是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职能。尤其是要发挥各级政府正地利用规划管理的职能,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作用。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实施规划的领导干部责任制以及检查考核制度等,把完成耕地保护和节约挖潜指标的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和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五)贯彻群众路线,加强法制建设。
《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就成为指导全市范围内土地利用的法定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履行法定程序都无权改变。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制定我市的配套法规或办法,保障《规划》的实施。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经常性的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法的违法行为;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耕地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使首都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土地国情、国法、国策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全市人民的土地忧患意识和依法用地、按规划用地的意识,自觉执行《规划》,参与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六)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土地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
要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系统(R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土地利用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情况,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全市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努力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