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日照标准的法律性文件已经规定了不同的气候分区所采取的不同的日照标准要求。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哈尔滨现行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调整并提高日照标准是十分迫切的。
影响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哈尔滨市的日照问题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对于哈尔滨日照标准问题的细化研究有助于指导住区规划的设计过程,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以及指导城市的开发与建设。
本论文在此背景下, 通过对日照问题的分析提出满足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规定,提出适合哈尔滨的日照系数,并对其进行用地调整和经济性评价,以研究实施日照系数调整的切实可行性。
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在第二部分,首先对日照不同朝向角度和日照标准进行分析,进而分析哈尔滨市现状的住宅日照状况,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三、第四部分分别对日照调整所引起的用地调整、经济性问题进行分析,分析中提出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在第五部分,从战略的角度提出日照系数调整的建设性建议,以及对日照问题的相关研究进行拓展,指出日照标准对于城市布局、规划控制和管理法规的具体建议。
在结语中,全面地总结了研究成果及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对其作为城市规划控制、管理实施的一种重要的手段与方法给予肯定。
关键词 日照标准;日照间距;建筑布局
1绪论
1.1课题研究背景
众所周知,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1】比如,长春市制定了日照间距规定的政府法令,加大了日照间距系数,如新区1.97的系数接近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标准,对高层的间距系数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总体上看可操作性比较强,但同样存在着建筑挡光的问题比较突出,日照的研究面对复杂的日照状况缺乏相关的规定与研究成果。
我国的哈尔滨市位于北纬45度45分地区,属于北方寒地城市。哈尔滨现行标准过低,居民反映较大,并且现行日照标准并未满足到国家标准要求。
虽然哈尔滨也制定了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都明确的规定了执行日照标准的办法。但是从这些年的实践和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哈尔滨地区如按国家所规定新建住宅日照标准新区大寒日两小时应为房高的2.15倍(根据现行规范),但目前执行的新区住宅日照间距为房高的1.8倍,旧区住宅日照间距为1.5倍房高,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目前执行的房屋的日照间距使1层一3层住房基本都不能得到日照。还有的U型、L型住宅日照自遮挡严重,使整个单元竖向用户不能得到日照。居室得到必要的日照是人类健康生活的需要,尤其是在北方寒冷地区,日照对老人、儿童尤为重要。特别是遇到多栋建筑的综合影响时更加凸显对日照问题的研究和认识的不足。
其中,旧区的问题:由于新楼产生了对原有楼房的影响,每年都产生大量的纠纷,虽然哈尔滨制定了必要的法律法规,但是现行的规定并未执行国家的日照标准,并且缺乏对日照问题的专题研究。旧区改造难是我国城市建设中面临的一大突出问题,旧区一般可比新区降低一个档次,如Ⅰ、Ⅱ、Ⅲ、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新建区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三小时。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两小时,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但是,大城市在制定日照标准时明显要受到限制。《规范》中指出,旧区改造可采用大寒日日照2h,但不易低于大寒日日照1h。【1】
同时,改变过去的统一日照间距系数法,即改变过去不同朝向的住宅采用与南向住宅相同的日照间距系数的传统办法,采用以日照时数为标准,按不同方位布置的住宅折算成不同日照间距系数系列的办法,这样即合理可行,又有利于促进住宅建筑布置多样化。【1】
对于住宅建筑侧面间距,许多城市按照自己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差距很大。如高层塔式住宅,其侧面有窗而且往往具有正面功能,故视线干扰因素所要求的间距比消防要求的间距13米大得多。侧面间距对居住区密度影响较大,大多数地区都卡得很紧,因此难以定出一个较为合理而各地又能接受的规定。【1】侧面间距对住宅侧面采光的影响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日照间距系数的调整所产生的城市土地利用、用地调整、经济性的分析缺乏相关的文献以及针对性的研究。同时考虑日照因素的规划设计方法的探讨则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重要设计思路,也应该并入到日照标准问题研究的总体框架之中。从现行《规范》的实践过程中可以看出,《规范》对于设计中确实存在的问题,比如:不同地区对国家日照标准的执行、复杂情况下日照状况的评价、多栋建筑综合日照影响和旧区改造的问题等并不能做出细致有效的应对,特别是旧区改造的问题,《条文说明》仅提出了问题,而对问题的解决与探讨还需深入的探讨。同时,在设计的过程中我们会涉及到各种未可预见的因素,成为设计中问题的焦点所在。以上诸多问题也就建构了本研究所要涉及的问题。
1.2相关研究综述
1.2.1 国外在日照问题上的研究概述
(1)对日照问题的认识
2 0世纪2 0年代,医学上的新认识确定了自然光照对于在生理及居住心理上的重要性。在2
0世纪2 0年代的新建住宅的发展就以此为主题,在讨论的高峰期人们甚至认为日照比可居住的空间更为重要。l 9 2 5年弗兰茨.克劳泽在柏林建筑同行工会的图表中发表了他对太阳轨道及日照角度在每年的三个决定性阶段的研究。这不仅让人明白了日照状况,而且可通过其他图表来计算阴影长度与阴影面积,甚至在坡地建筑也可算出如何改善遮挡阴影。阿道夫.贝内(AdlfBehne)对达马斯托克住宅单一朝向的批评,首先指出:“新的城市规划不会机械的运用朝向原则来实现。”瓦尔特.施瓦根沙伊特比其他人更精确的对住宅作了研究与计算,并发表了根据太阳轨道设置房间的图表,成为住宅发展的—个重要基础。他的图表可以得出惊人的结论,东西向较南北向更能使住宅满足人们的期望值。l
9 3 2年在瑞典召开的第四届建筑师大会上,提出了“在冬季,保证住房每天有不小于2小时日照的必要性。对建筑师来说,阳光进入到住房,这是—个新的重要的任务。”
【2】此后的发展中,人们不断的通过改善平面设计、建筑朝向获取更多日照的探讨。
由于各国国情的差异,对日照的研究思路、采用的方法和日照法规的规定与运用各有异同。六十年代以前更多从卫生的角度考虑住房应获得的最少日照,六十年代以后加强了对外部环境的考虑,着重研究如何限制住房对其临界地段的遮挡。
(2)日照标准
当代,欧美、伦敦采用的日照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前苏联时期,长久以来就重视住宅日照问题的研究,并制定实施了日照卫生标准和建筑日照标。俄罗斯的地理纬度要比我国高,但是通过研究其日照问题的研究,对我国的北方城市,特别是哈尔滨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CHИП
II—60—75)。【4】1963年3门21日苏联国家卫生监察机关公布实施了《保证居住和公共建筑、城市公共建设和其它居民点的日照卫生规范》。在日本,1972年成立了日照标准专门委员会研究日照问题,1976年通过了建筑标准法修正案。【3】
英国环境部规定,拟建房屋的正南或东南、西南(包括正西)方向,高于地面标高2米处的所有各点,每年三月一日的日照时间应为三小时。日光从太阳高于地平面10°时算起,并且阳光水平投影与墙面的夹角≥22.5°。【4】
b.前苏联
根据前苏联国家卫生监督机构1963年颁发实施的“日照卫生标准”规定,北纬60°以南地区在春秋分日,室内连续日照时间不得低于三小时。也可按不同地区和住宅布置的不同方法适当降低0.5~1.0小时。具体方法是:房间的日照持续时间取决于窗户的朝向和一年、一天内的太阳活动规律。通过对图1-1的分析可以看出:
①小时日照时间在125°~235°的范围内完全能确保。在春秋分日,上述角度范围的日照资源为4.5~9.5小时,尚有极大储备量。
在75°~125°和235°~285°范围内,春秋分的日照资源为2.5~4.5小时,为了节约用地建议将最低允许持续时间降为2.5小时。
在45°~75°和285°~315°范围潜力较小,太阳的入射角较低。春秋分的日照资源只有2~3小时。建议日照持续时间降低到二小时。
②除必须确保连续三个小时的日照卫生标准之外,除潜力较小的区域(45°~75°和285°~315°)外,尚允许其他方向房间的日照量分两次满足,但每次的日照时间不应小于一小时。
③按照卫生标准,日照阳光投入房间时必须考虑窗户阴影水平角度(15°)日照计算点取在平立面窗户的窗台中心点。【5】
c.美国
美国公共卫生协会推荐,至少应有一半居住用房,在冬至日中有1~2小时日照。【5】
d.日本
日本的日照时间规定如下:
① 住户内日照要求见表1-1。
表1-1 日本不同企业建造的公共住宅的日照标准【5】
②日影规定
为了保护建筑物周围场地的基本日照条件,日本制定了日影法。
1976年通过建筑标准法修正案.由于这个法案的成立,从前各公共团体制定的指导纲要和条例大多数被废除和修改,而依据建筑标准法所规定的范围制定出新的条例加以实施。日影规定就是规划建筑物时,进行建筑的一方应调节该建筑的布局、形态、高度等,使其发生在相邻土地上的日影不超过一定的限度,从而确保相邻土地的日照。【5】
表1-2 日本东京都不同地区的日影限制【5】
日本建筑法规第56条之二(表1-2)明确了对中高层建筑日影的限制。本法规距地界5-10米,和10米以上的两个范围分别制定了阴影时间(表1-2第(4)栏),审批时需要标明建筑物对周围的阴影影响,防止新建房屋的阴影对周围地区造成伤害以确保环境质量。【6】
(3)国外有关日照的研究途径
由于此部分内容不属于本课题的讨论范围,在此仅列出研究的方面作为参考:
①从卫生角度研究日照的卫生学作用。
②从气象角度研究日照百分率。
③从环境的角度研究日照。
④从建筑布局、密度、日照的相互关联上进行综合分析。【5】
1.2.2我国日照问题研究及日照间距系数的有关规定
我国有重视日照环境的历史传统,早在周代就创造了“土圭之法”,就是将玉制的一尺五寸的短棒立起来,然后丈量它在不同方位影子的长度,用以定朝向选址定城。所谓“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影以求地中。”又说地中是“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历代相沿,我国在城市规划和房屋建设中十分重视朝向和日照。例如《营造算例》中规定,“每柱高一丈,得沿出平三尺,如柱高一丈一丈以外,得沿出平三尺三寸。”这样出沿的比例恰好吻合冬季与夏季太阳高度角的变化使朝南房屋东暖夏凉。【7】
我国六十年代初针对基本建设中的浪费现象,提出了一系列节约用地的方法。在建设中采用插建、压缩间距等方法。卫生界研究日照的杀菌效果,确定住宅日照的卫生标准,比如哈尔滨医科大学的研究表明:冬季一层玻璃的南向居室每天需阳光照射2小时以上。二层玻璃窗则必须4小时以上才能达到必要的杀菌效果。其他朝向的杀菌时间应大于南向。建筑界研究日照标准与用地的关系,确定日照标准必须考虑节约用地。以大寒日取代冬至日,可以基本上满足住宅冬季的日照要求,同时可以大大缩小间距,提高居住密度。六十年代的日照研究大多是行列式。总的来说日照与提高密度的矛盾不十分突出,论争有而不激烈。
七十年代以来,城市用地紧张,城市向空中发展。压缩住宅间距提高住宅层数。提高密度与保持一定的冬至日日照发生了冲突,此时提出了三种日照标准,分别是冬至日阳光照射到底层窗下沿、窗中和窗上。但是为了提高密度,七十年代始终未突破压缩间距,降低日照标准。
进入八十年代日照问题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主要有:不同朝向居室的日照量与日照标准的关系、高层住宅节地效果的研究以及以人体所需的红斑剂量为卫生标准,计算日照标准。
表1-3 北京地区住宅日照标准【5】
从上表可以看出北京地区采用1-2小时的日照时数,可基本上满足住宅对日光的卫生要求。本文对哈尔滨市所实施的日照标准将以1-2小时为标准进行讨论。【5】
1982年12月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80)建发城字492号]规定:“房屋间距,在条状建筑呈行列式布置时,原则上按当地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的要求计算房屋的间距。”此后,其他城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日照标准,在此从略。
当前,我国对于日照标准的法律性文件已经规定了不同的气候分区所采取的不同的日照标准要求。我国地域广大,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间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随着兵营式房屋的逐渐消亡和规划形式的日益丰富多样,三十年代以来沿用的日照间距的评价方法已经不能满足需要,许多国家在寻找新的途径,将日照间距的标准改为日照小时的规定。我国虽然在制定日照标准是以小时的标准规定的,但是各地在执行这一标准时,出于管理与实施的方便仍以日照间距的规定作为实施日照标准的方法。优点是在工作中使用方便,但不够科学和严格。
国内北方寒地城市现行采用的日照的间距系数,比如齐齐哈尔1.8-2.0、哈尔滨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