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区地表水体保护结构体系规划
第三章 江河水体保护规划
第四章 湖泊渔场水体保护规划
第五章 水库山塘水体保护规划
第六章 撇洪渠水体保护规划
第七章 市区地表水体的开发与利用
第八章 规划实施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贯彻《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指导长沙市城市生态系统建设,加大对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力度,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的关系,特制订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范围为长沙市市区,面积556.33平方公里。规划年限为2006年至2020年,其中近期到2010年,远期到2020年。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长沙市市区地表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本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并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
第四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5、《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年)
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2年)
7、《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
8、《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4)
9、《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
10、《长沙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04年)
11、已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修建性详细规划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本次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依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保护市区地表水体,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人水和谐,保证长沙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规划目标
本次规划目标分近期和远期两个阶段:
1、近期规划主要划定长沙市市区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线(蓝线),制定和完善相关地表水体保护制度。
2、远期规划主要通过对水体的保护、整治改造和利用,形成集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为一体的综合水环境系统,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城市形象。
第七条 本规划由图纸和文本两部分组成,应同时使用,双向控制。
第八条 本规划经法定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长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 市区地表水体保护结构体系规划
第九条 本规划将长沙市城市地表水体划分为四类:为江河水体、湖泊与渔场、水库山塘、撇洪渠内水体。
第十条 本规划对江河、湖泊渔场及水库山塘等水体通过划定蓝线进行保护,对撇洪渠则进行定线定性保护。
第十一条 根据长沙地区地表水体的类型和水系的特点,本规划确定 “七道、十二片、十五点、十二渠”的水系保护空间结构。
1、“七道”:是指七条江河水体,分别为湘江、浏阳河、捞刀河、靳江河、沙河、圭塘河和龙王港。
2、“十二片”:是指十二片有一定规模的湖泊渔场水体,分别为跃进湖、年嘉湖、同升湖、月湖、青竹湖、桃子湖、东湖渔场、开福区综合渔场、冬瓜湖渔场、岳北渔场、西湖渔场和岳麓渔场(岳麓山渔场、后湖和其周边渔场)。
3、“十五点”:是指市区范围内有保护价值的,常年水面在2公顷以上的库塘水体。分别为向阳湖、北冲水库、红星水库、石人冲水库、赵家冲水库、东塘水库、望月湖、顺塘水库、斜塘水库、洪世庵水库、石塘水库、枫树湾水库、红旗水库、鱼婆塘水库和泉坝垄水库。
4、“十二渠”:是指市区内的十二条撇洪渠,分别为天马山南侧撇洪渠、冯家老屋撇洪渠、牛星塘—龙回塘撇洪渠、斜塘水库—白菜湖撇洪渠、梅溪渠、七零干渠(即肖河)、岳华路水系撇洪渠、岳北垸高排渠、六里港撇洪渠、红旗水库排水渠、杨家湾撇洪渠和临山撇洪渠。
第十二条 市区地表水体的保护要求
1、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应充分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要求。
2、水体保护控制规划应与相关规划充分协调。
3、保护控制有清晰的范围界线求。
第十三条 本规划根据水体的主要功能,确定相应的水体保护措施。城市地表水体功能主要划分为防洪、排涝、调蓄、生态调节、景观、娱乐、养殖灌溉等功能。
第十四条 市区地表水体的保护原则:
1、原生态保护原则。对于生态环境较好,城市建设量较小的水体分布区,如在各类森林公园和非城市建设用地区域内,宜进行原生态保护形式的水体保护。
2、原址等容等面保护原则。对于因景观改造需要调整岸线的水体(如修建公园),应保证不小于原有水体的容量和面积。
第三章 江河水体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本规划对流经市区的湘江、捞刀河、浏阳河、圭塘河、靳江河、沙河和龙王港共计七条河流进行严格保护。
第十六条 江河水体的保护范围主要依据《长沙市“一江、四河、一港” 道路、防洪、绿地规划》及相关规划,结合实际堤岸线确定。总保护面积为5698公顷。具体指标如下表:
长沙市江河水体保护一览表 表1
|
序号 |
名 称 |
现状常年水面面积 (公顷) |
划定蓝线 保护面积(公顷) |
备注 |
|
1 |
湘 江 |
3345.47 |
4417 |
保护范围按堤岸线确定 |
|
2 |
捞刀河 |
255.87 |
284 | |
|
3 |
浏阳河 |
497.38 |
797 | |
|
4 |
圭塘河 |
15.34 |
79 | |
|
5 |
靳江河 |
54.59 |
57 | |
|
6 |
龙王港 |
60.37 |
37 | |
|
7 |
沙 河 |
12.27 |
27 | |
|
合 计 |
4241.29 |
5698 |
| |
第十七条 江河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与《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进行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湖泊渔场水体保护规划
第十八条 本规划对长沙市区范围内有一定规模的十二个湖泊渔场水体进行严格保护。划定总保护面积为375.75公顷。具体要求如下表:
长沙市湖泊渔场保护一览表 表2
|
序号 |
类别 |
名 称 |
现状水面 面积 (公顷) |
划定蓝线 保护面积(公顷) |
规划功能定位 |
备注 |
|
1 |
湖 泊 |
跃 进 湖 |
18.50 |
18.30 |
景观、娱乐、生态、调蓄 |
在烈士公园内 (现状) |
|
2 |
年 嘉 湖 |
48.00 |
45.46 |
景观娱乐、生态、调蓄 |
在烈士公园内 (现状) | |
|
3 |
同 升 湖 |
31.15 |
33.68 |
景观、生态、调蓄 |
在同升湖山庄内 | |
|
4 |
月 湖 |
30.3 |
30.3 |
景观、娱乐、调蓄 |
在月湖公园内 (现状) | |
|
5 |
青 竹 湖 |
11.50 |
11.5 |
景观、娱乐、生态、调蓄 |
在青竹湖高尔夫球场内 | |
|
6 |
桃 子 湖 |
8.20 |
8.20 |
景观、生态、调蓄 |
在天马山公园内 (规划) | |
|
小 计 |
147.65 |
147.44 |
|
| ||
|
7 |
渔 场 |
西湖渔场 |
109.87 |
45.37 |
景观、娱乐、生态、调蓄 |
在西湖公园内 (规划) |
|
8 |
岳麓渔场 |
87.25 |
73.47 |
景观、娱乐、生态、调蓄 |
在后湖公园内 (规划) | |
|
9 |
冬瓜湖渔场 |
76.20 |
46.88 |
渔业、生态、调蓄 |
| |
|
10 |
东湖渔场 |
34.10 |
30.20 |
景观、生态、调蓄 |
在东湖公园内 (规划) | |
|
11 |
岳北渔场 |
18.00 |
7.78 |
娱乐、生态、调蓄 |
再施家港水上公园内(规划) | |
|
12 |
开福区综合渔场 |
140.12 |
18.03 |
景观、娱乐 |
在洪山公园内 (规划) | |
|
小 计 |
465.54 |
221.73 |
|
| ||
|
合 计 |
613.20 |
369.17 |
|
| ||
第十九条 湖泊渔场水体保护分为水面形态控制、水质恢复、水位控制三个层次,目的是整治湖泊渔场周边环境,实现湖泊渔场水体景观化。
第五章 水库山塘水体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对长沙市区范围内十五个重要的水库山塘进行重点保护。保护总面积为92.66公顷。具体保护要求如下表
长沙市水库山塘保护情况一览表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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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 称 |
现状常年水面面积 (公顷) |
保护区域面积 (公顷) |
功能定位 |
备注 |
|
1 |
向阳湖 |
3.5 |
3.5 |
景观 |
|
|
2 |
北冲水库 |
5.6 |
3.39 |
景观 |
在民政学院内 (现状) |
|
3 |
红星水库 |
6.5 |
4.63 |
景观、娱乐 |
在青园公园内 (规划) |
|
4 |
石人冲水库 |
4.1 |
4.05 |
景观、娱乐 |
在水库公园内 (规划) |
|
5 |
赵家冲水库 |
1.3 |
5.0 |
景观、娱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