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第一节 综合防灾减灾
第170条 应对灾害事故的措施及保障
(1)建立以110接警为龙头的值班和指挥中心、119为指挥设备中心,并建立市政府、110、119、120、122、武警中山支队作战室相连接的专线通讯网络。
(2)由中山市政府牵头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立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智囊团”参与的专职、兼职、义务等不同类型的救援队伍。
(3)针对各项可能的重大、特大灾害事故情况,提前制定各项《中山市重大、特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重视队伍建设、人员培训、设备配备。提升各级干部的快速应急指挥能力、各种专业队伍的施救能力、协调联动能力。
(5)加大城市“生命线”设施和单位的安全保障系数。如城市政府、公安、医疗等单位的安全和城市水、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多源、环状布置系统。
第二节 防洪排涝工程
第171条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
防洪(潮)标准:主城区近期100年一遇,远期200年一遇;其余片区近期50年一遇,远期100年一遇。山洪2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防潮50年-100年一遇。
排涝标准:近期按10年一遇24小时最大暴雨,远期按20年一遇24小时最大暴雨(中顺大围),在遭遇5年一遇的外江水位,以及1994年以来4次洪涝灾害的外江最高水位中最高值作为外江设计水位,要求达到2天排干。
第172条 防洪(潮)堤
防洪(潮)堤走向尽量与现状堤防和沿江道路结合。在用地紧张、拆迁困难、无规划道路通过的地段,可采用防洪墙设防。堤顶高程要综合考虑防洪和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