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2.6 在旧城改建和新区开发中,必须按规划控制消防通道。超过消防规范规定面积的工厂、仓库、货场和体育馆、会堂、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源,应设置消防车道。
2.9.2.7 城市室外消火栓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小于30L/S;室外消火栓的供水管管径不小于150mm。消防栓间距不超过120米,城市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宜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消防栓。
2.9.2.8 为解决部分地区缺水和水低压,规划新建丰乐路加压站、黄埔加压站、广园加压站、小新塘加压站、梅花园加压站等。同时配套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和建设,形成环网供水。
2.9.2.9 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2.9.2.10 规划新增消防站59个,其中普通消防站50个、陆上特勤消防站5个、水上特勤消防站3个、直升飞机特勤消防站1个,至2010年,中心组团将设有消防站共计79个。平均每个消防站责任面积6.0平方公里。
1、为解决城市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灭火需要,规划在黄村建立直升飞机消防专勤队。
2、保留芳村水上消防站,并规划在长洲、白石公、珠江新城分别设置3个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可与陆上消防站结合设置,以节约用地。
3、规划在天河区乐园设置市消防指挥中心,并在各区相应设置区消防指挥中心,区级消防指挥中心宜结合消防站设置。
2.9.2.11 中心组团旧城区部分用地严重不足的消防站,补建或改建为小型站。
2.9.2.12 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站建设用地。[Page]
2.9.2.13 禁止改变消防站用地或消防训练场地的使用性质,或建设与消防无关的其他项目。
2.9.3 城市人防规划
2.9.3.1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9.3.2 人防总体防护的指导思想:人防总体防护贯彻人口防护与重点目标防护并重的指导思想。人口防护实行疏散与工程掩蔽相结合的原则,重点目标采取综合防护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