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3.4 人民防空对城市建设的基本要求:适当控制城市规模,合理布局,适度确定建筑密度,市区有足够的绿地、广场、水面,城市街区划分及道路规划设计应保证战时疏散机动和抢险救灾。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停车场等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信息等重要经济目标的选址、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9.3.5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对重要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对易产生次生爆炸、火灾和泄漏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如化工企业,化工、燃料储库等),应迁出城区,远离居民区,远离水源地,并处于城市下风向。
2.9.3.6 人防通信警报网络建设:建立起全市灵敏可靠的通信警报体系,积极发展多种通信保障和警报报知手段。依法落实警报试鸣制度,实现警报发放集中统一控制,使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100%。
2.9.3.7 人防工程规划目标:建立数量充裕、类型齐全、配套完善、布局合理的人防工程体系;人均人防工程面积达到人均1m2的指标。
2.9.3.8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1. 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当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
2. 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2.9.3.9 人防指挥工程:应避开重点目标布局,其出入口应置于安全隐蔽且易伪装的位置。建筑面积标准:市级3000m2/座,区级2500m2/座,街道级1500m2/座;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建。到2010年,共规划各级人防指挥工程51座,建筑面积8.62万m2。
2.9.3.10 人防医疗救护工程:设置人防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三级医疗机构;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每区各配置一座;救护站每5万人口配置一座。建筑面积标准:中心医院3800m2/座,急救医院2400m2/座,救护站1100m2/座;原则上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结合城市新建、改扩建的医疗设施同步建设,人口规模5万或以上的居住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