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5 在“区域生态环廊”和“三纵四横”生态廊道基础上,打通汇集到珠江、沙湾水道、市桥水道等密布城乡地区的河网水系形成网状的“蓝道”系统,加上城市基础设施廊道、防护林带、公园等线状和点块状的生态绿地,共同构成了多层次、多功能的复合型网络式生态廊道体系。
1.6.3 城市生态政策区划
1.6.3.1 广州的生态敏感(保护)地带位于市域的中北部与南部。
1.6.3.2 生态政策区划共分三类地区:生态管护区、生态控制区和生态协调区,并制定相应的城市建设和生态保护政策。
1.6.3.3 生态管护区是指绝对保护、禁止进行改变自然生态环境状况的开发建设地区。该区包括广州市的自然保护区、自北向南延伸的中、低山林地,以及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二级以上的保护区以及城市组团间的结构性生态隔离带。
1.6.3.4 生态控制区是指以生态自然保护为主导,可以适度地、有选择地进行建设的地区。该区属临近自然保护区或与山体、林地、河流水体毗邻地区以及一般耕地、所处位置地势较高或与整体生态维育紧密相关的用地以及现状建成区中生态结构不合理的地区。
1.6.3.5 生态协调区是指适于进行建设,但必须重视与生态协调的地区。该区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现状建设区以及适宜开发建设的生态非敏感区或低敏感区。该区应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环境承载力的协调关系。
1.6.4 生态区控制政策导则
1.6.4.1 生态管护区:
1、城市建设不得占用该区范围内任何用地,对在该区内的村庄或工矿用地应逐步搬迁,并作好生态恢复工作。
2、加强管理力度,禁止在该区内进行有损环境生态的各种活动,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3、区内自然生态资源影响范围涉及广州市域甚至范围更大的周边地区,故对本区影响不大的自然生态要素亦应加以维育,以期整体生态条件得以保护。
1.6.4.2 生态控制区:
1、在该区周围划出一定范围用地作为对区域城乡生态安全格局起重要作用的地带,并严加控制,以防可建设用地过度开发或开发范围过大而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