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3 人文景观风貌保护城市传统轴线、先烈路革命史迹景观带,保护并建设珠江两岸景观带、新城市中心轴线。
1.7.3 城市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
1.7.3.1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反映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比较集中、真实、完整的地区。
1.7.3.2 历史文化保护区中的破旧危房,允许在符合保护区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和更新,并不断提高基础设施的现代化水平。
1.7.4 城市历史文物古迹和近代革命史迹保护规划
1.7.4.1 广州市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处,广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1处(其中中心组团有31处、番禺组团4处、花都组团2处),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158处(其中中心组团有131处、番禺组团10处、花都组团5处),众多文物古迹和近代革命史迹记录了城市的演变、发展和进步。
1.7.4.2 规划具体划定各个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所有文物建筑不得损毁,不得破坏原有风貌,不得改建、迁建,不得占作它用,在文物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其体型、体量、风格、色彩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
1.7.4.3 严格保护地下文物,加强对地下文物古迹的调查、发掘与保护。规划具体划定已经探明的以西汉南越王墓为核心的象岗山地段和以秦汉造船遗址与南越宫署遗址为核心的中山四路地段等地下文物埋藏保护地段,予以严格保护;对历史旧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坚持先勘探、后施工的原则,坚决防止损毁地下文物。
1.7.5 城市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规划
1.7.5.1 除了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全国评比的优秀建筑,记载地区历史的传统建筑和具有广州特色、形成城市标志的典型建筑均应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