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调查对象中特区内公共大巴经营单位2个,占在特区内经营单位数和车辆数的100%;城镇专线大巴经营单位2个,车辆数384台,占城镇大巴经营单位和车辆数的9.5%和32.7%;中小巴经营单位5个,车辆数1400辆,占全市中小巴经营单位数和营运车辆数的15%和53.8%;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9个,车辆2904辆,占全市出租小汽车经营单位数和营运车辆数的11%和34%。
一、深圳公交的基本政策面
近年来,深圳市为了规范城市公交管理,先后经由市人大颁布了《深圳市公共中小巴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公交法律法规,并以市府令方式颁布了《深圳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对深圳城市公交管理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政府对公交的优惠政策有:
1、公共大巴
(1)市内公共大巴
①政府法律法规中的公交扶持政策: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城市公共大巴专营管理规定》(市政府71号令)的文件精神,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a.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在专营期限内享有使用公共大巴场院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公共大巴场站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城市建设费用中拨付,不足部分由专营企业承担。
b.经法定程序批准,专营企业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减免特区内的过桥、过路和隧道费。
c.专营企业在专营期内每年新增营运车辆的购置,由市政府根据公交规划和实际客运量的需要专项给予资助。
d.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对特区内的公交专用道和公共大巴上下客站享有使用权。
e.专营线路的公共大巴车身上可依法刊登广告。
f.专营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g.专营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至取得专营权之日起实行三年期财政定额补贴。补贴定额一经确定,三年不变;三年期满后(2000年)财政补贴取消。
②近几年政府对公交扶持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
a.损益及财政补贴情况:96至98年间每年平均亏损额为851万元,平均补贴收入为1901万元,96、97年收益率为6%,98年收益率为0.6%。
b.车辆购置及场站拨款情况:
(a)车辆购置费用:96年拨款1500万,97年无,98年拨款2400万。
(b)场站建设费用在96至98年间平均每年拨款为2,100万元。
(c)城市维护费用:平均每年拨款为70万元。
c.税费缴纳实际情况:
(a)营业税及附加全缴;
(b)企业所得税是以当年财政补贴款补平当年亏损后所形成的利润计缴所得税;
(c)车辆购置附加费全缴;
(d)公路养路费特区内线路全免,跨特区线路按三分之一缴交,特区外线路按三分之二缴交;
(e)过路、过桥全缴,隧道费9折优惠;
(f)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全缴。
d.其他方面:
(a)专营线路公共大巴对特区内的公交专用道和公共大巴上下客站享有使用权;
(b)企业自筹资金所购车辆可做广告,政府投资车辆两年内不得做广告;
(c)在专营企业房地产开发方面,在98年以后实际已停止上新项目。
(2)城镇公共大巴
目前我市人大、政府对城镇公共大巴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其资金来源及税费政策是:①起止场站企业自已解决,中途站候车亭由市运输主管单位统一规划和建设;②公路建设附加费按三分之一计征;③税收、养路费、车辆购置费等全缴,没有减免;④车辆购置资金企业自行解决。
2、公共中小巴
市人大颁布96年7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公共中小巴管理条例》对营运中小巴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