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管理体制、政策与规划
1.交通综合协调机构
定义:是否建立了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根据交通需求和城市发
展要求,进行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
说明: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是使城市交通相关政府部门协调配合的重要保证,是实现城市交通
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组织保障。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构的建立和健全,反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城市交通发展的重视程度及协调能力。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提供交通综合协调机构名册、相关政府文件、协调会议记录或工作简报等
。
2.交通规划
定义:是否在进行了居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以及道路交通流特性等必要的交通调查的基础
上,深入分析城市交通现状与存在问题,对交通需求与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结合本地特点,确定交
通的发展目标及方向。特大型城市应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规划中应反映交通枢纽
规划和停车规划的内容;A类和B类城市应制定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规划中应反映公共交通规划、交通
枢纽规划和停车规划的内容;C类城市应按照常规要求制定综合交通规划。
上述规划(单行本)要求通过专家论证,政府批准实施。
说明:交通规划是保证交通建设、管理的科学性、避免重复建设和决策失误的最重要环节,是实
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不同的城市规模,交通方式构成和主体交通方式不同,因而对交通规划的
类型要求也不同。
评价要求:核查指标。特大型城市要求提供包括交通枢纽规划、停车规划、交通需求管理规划等
内容的综合交通规划文本以及包括轨道交通规划和常规公共交通规划在内的综合交通规划文本或单独
的上述内容的规划文本、专家评审意见、市政府批准的文件。
A、B类城市要求包括公共交通规划、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