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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现行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更新时间:2007-12-17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项目建筑物用途都市计划区内都市计划区外第一类戏院、电影院、歌厅、国际观光旅馆、演艺场、集会堂、舞厅、夜总会、视听伴唱、游艺场、酒家、展览场、办公楼、金融业、市场、商场、餐厅、饮食店、店铺、俱乐部、公共浴室、旅游及运输业、摄影棚等  300M2以下部分,免设    300M2以下部分,免设 超过300 M2部分,每150 M2设置一辆    超过300 M2部分,每250 M2设置一辆    第二类住宅及集合住宅等居住用建筑物 500M2以下部分,免设  500M2以下部分,免设超过500 M2部分,每150 M2设置一辆   超过500 M2部分,每300 M2设置一辆   第三类旅馆、招待所、博物馆、科学馆、历史文物馆、资料馆、美术馆、图书馆、陈列馆、水族馆、音乐馆、文体中心、医院、殡仪馆、体育设施、宗教设施、福利设施等 500M2以下部分,免设   500M2以下部分,免设 超过500 M2部分,每200 M2设置一辆    超过500 M2部分,每350 M2设置一辆    第四类仓库、学校、幼儿院、托儿所、车辆修配保管、补习班、屠宰场、工厂等建筑物  500M2以下部分,免设    500M2以下部分,免设  超过500 M2部分,每250 M2设置一辆    超过500 M2部分,每350 M2设置一辆    第五类前四类以外建筑物,由内政部视实际情形另定之  备注:(1)第二类之停车空间,房地产商应根据实际需要增设至每一居住单位一辆。(2)建筑基地达1500 M2的公共建筑,应按表加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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