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政府自身建设
围绕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推进政府自身建设,为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城区发挥组织、引导、保障作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建成政务透明、服务优良、办事高效、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共政府。
一、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完善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通过制定规划、政策指导、发布信息以及规范市场准入,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为市场主体服务,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政府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社会事业的投入。
规范政府职能定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真正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理顺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类、社会公益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关系,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中介组织。
二、坚持依法行政
进一步加强政府依法行政和规范化建设。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各项行政程序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和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加大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力度。
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整合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监督。
继续拓展政务公开主体和渠道,丰富内容,健全制度,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全面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建立和完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社会论证制度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提高行政效能
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继续深入推进流程再造,改善行政手段,建立和完善快速回应网络,增强政府管理社会事务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发挥徐汇区政务网络工作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的作用,实现“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和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健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以项目为载体,以资金使用管理绩效为重点,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不断强化对公共财政、公共服务等政府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实现目标考核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队伍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公务员法》,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优良的要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切实深化执政为民意识,加强行风政风测评,结合学习型政府建设和岗位考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努力提升依法行政、规范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办事水平。
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十二章精神文明建设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广泛宣传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大力推进新一轮的文明创建,提高城区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综合素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居民法制意识,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思想道德建设
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和上海城市精神,增强自信心和自豪感,为徐汇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坚持实施“七不规范”,推进“七建”工作。以加强未成年人道德教育建设为重点,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推进居民道德建设。
二、文明城区建设
努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区”。以“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实施为抓手,加大创建文明城区投入,深入开展文明建设主题活动,加强文明礼仪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区文明程度。
积极开展新一轮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巩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的创建成果,进一步向全社会各领域延伸,实现文明创建全覆盖。注重形态文明、功能文明、素质文明的协调发展。建立文明社区创建的长效机制,建设一批具有徐汇特点的文明示范小区。深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示范标志区域的创建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文明共创的局面。巩固和提升徐家汇文明示范标志性区域的示范效应,积极开展铁路上海南站地区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整体提高区域文明程度。继续开展“满意在徐汇”活动,形成“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工作作风,引导企业自觉树立诚实守信意识。
三、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加大宪法等综合性法律法规和各类专业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社区工作人员、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化“法律进社区”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实现法制宣传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章规划实施与保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政府加强和改善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更好地发挥规划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作用。
一、建立和完善规划衔接机制
建立和完善规划、各部门、街道镇分规划和专项规划共同组成的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高度重视规划与各分规划、专项规划的衔接。规划对各分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具有指导性。各分规划的编制是规划在特定系统和地区的细化和具体化,各专项规划是特定领域发展、重大项目建设以及相关政策制定等重要依据。
二、建立和健全规划落实机制
制定有关建设计划、各类行动计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应与规划、各分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起来,做到具体化、项目化,落到实处。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编制以及社会建设项目的立项与核准,必须符合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的要求。
三、建立规划执行的监督机制
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必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执行情况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主动接受监督。规划、各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和调整,事前应认真听取区人大、政协的意见,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让公众参与规划的监督。
四、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机制
规划实施和执行的效果,应组织专家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论证与评估,全面分析检查规划实施的效果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动规划有效实施,并为动态调整和修订规划提供依据。规划执行情况应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评估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