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1、 本项目招标范围不含项目建议书,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取消。
2、 招标文件P7第9.2.2条第一段改为:本工程结算仅计算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费以批复初步设计投资额中的建安费为计费基数按《计价格[2002]10号》文收费标准“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中的计费额采用直线内插法(不考虑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乘以(1-下浮系数)乘以该阶段的比例计取。结算资料要求一次性送齐,发包人、设计人后补资料不计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编制、提供设计技术交底、施工全过程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的服务、用于辅助设计基础资料(路网图、地形图、管线图、设计范围实测地形图)收集和各阶段工作成果评审等相关工作的费用、企业利润、企业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P15合同价款相应修改。
3、 招标文件P7第11.4条技术部分的内容按P32-P33技术分的评审项目提供。
4、 招标文件P32:不分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委,技术标汇总后再评商务分。
5、 招标文件P14中的“承包人”改为“设计人”;P15第三款“合同工期及提供文件份数”改为“合同工期”。
6、 招标文件P15第四款质量标准1点在“……咨询”后面增加“与决策”。
7、 招标文件P15第四款质量标准2点“……房屋建筑……”改为“……市政公用……”。
8、 招标文件P15第四款质量标准3点删除。
9、 招标文件P15质量要求在“……设计成果作重大修改变更……”前面增加“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在“……50%计费”后面增加“如是设计人原因,所作修改责任由设计人自负”。
10、 招标文件P16第六款付款方式修改内容如下:“1、”后增加“首次支付设计费外地单位必须取得广西建设厅备案后方可支付”。“2”中的“20%”改为“40%”。“3、”修改后内容为“3、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向设计人累计支付至合同款的80%(含已支付的)”。增加“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送南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完设计费余款。”
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