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原招标公告的第四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8点现更改为:第8、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①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或公路工程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在建设部或广东省建设厅公布的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名单内。由投标人提供该项目负责人在上述名单内的书面材料(含查询路径)。并承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完成建造师的备案手续。项目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资格证上的工作单位须与报名单位名称一致并提供相应社保金证明)(原件备查)并符合市建委《关于加强项目经理承接工程管理的通知》(穗建筑[2003]11号文)规定,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
未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的应符合《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参加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8]19号)或(穗建筑[2008]309号文)的要求。
②具有承接本工程相应交通产品生产能力及施工安装能力的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或交通工程专业的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2、原招标公告的附件“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第8项相应更改。
3、原招标公告的附件“广州南沙开发区横沥工业园(汽配园C区)配套道路交通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审查表”第五项相应更改。
二、1、原招标公告的第四条、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第17点现更改为:第17、投标人须承诺投标企业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报名截止前已在广州市建委完成告知性备案(有关企业在广州市建委办理告知性备案情况以广州城市建设网公布为准)。
2、原招标公告的附件“投标申请人报名提交资料一览表”第4项更改为:满足招标公告第四.17点要求的承诺书 。
3、原招标公告的附件“广州南沙开发区横沥工业园(汽配园C区)配套道路交通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审查表”第十项项更改为:满足招标公告第四.17点要求的承诺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