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车辆监造)
苏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1.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设备工程及服务或货物国内招标{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车辆监造)}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工程所需资金来源是财政及融资现已落实。现邀请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工程的投标。
2.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3.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市区
(2)工程规模:
(3)计划开、竣工日期:
4.本招标工程共分 1 个标段,标段划分及相应招标内容如下:
标段序号:0001
标段内容: 车辆接口监理服务和车辆监造服务
申请人应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1) 对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 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境外企业应在中国境内设有办事处或相关联络机构;在法律、财务上独立运行的法人,招标内容在经营范围内,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
(2) 对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 车辆专业高级工程师
(3) 企业业绩和信誉: 近3年内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监造和咨询业绩,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社会信誉,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无因工作失误遭业主投诉的不良记录
(4) 项目经理业绩和信誉: 项目负责人从事车辆设计、制造、运营维护工作(至少一项)10年以上,信誉良好。
企业允许申请标段数:1
项目经理允许申请标段数:1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报名时请携带监理企业和总监IC卡至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自助报名室报
名,在投预审材料时间内把材料装在封袋中投入指定预审材料箱。提交材料如下: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专用文本格式,交易中心二楼大厅购买);
(二)附件资料:
1.报名确认单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本市投标企业只需
提交报名确认单原件);
2.《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最新年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省外企业提供进苏州
市的资质核验书原件;
3.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如有在建工程,应提交原发包人允许投标证明;
5.预审可选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并请于 2008年3月11日 上午9:00~11:30,携带相关需核验原件材料到 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核验相关原件, 业绩证明材料一般为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及相应证明材料等)。
6.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授权)及身份证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其它资料:(1)《资格预审必要合格可选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证明材料一般为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资料、获奖证书或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应按序装订成册(原件不需装订),一式一份封袋,(封袋上须写明所投工程名称)在规定时间投入指定预审材料箱。
5.预审文件:
获取文件类型:无
预审办法:抽签法
6.请申请人于2008-3-4 至 2008-3-10 每天上午 09:00 每天下午 15:00 (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脑报名室报名。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
(2)企业有效的信用管理手册(省外企业提供进苏州市的资质核验书);
(3)企业三个月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4)本企业拟派的有效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需要押证)、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证明文件、为报名企业在职职工的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原件、社保、医保证明原件等);
(5)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证明材料;
(6)项目负责人类似及以上工程证明材料;
(7)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的证明资料(包括劳动合同原件、社保证明原件等)
(8)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原件
4.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6.申请材料应按序装订成册(原件不需装订,但需一起封袋),一式一份,另加资格预审申请书简本(不需要附件)一份一起封袋。
7.投标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为资格预审不合格:
(1)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2)企业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8.招标人地址:苏州市景德路427号
联系人:吴明灏 传真:0512-65128809 电话:0512-65128215
邮编:215003 E-Mail:
9.招标代理机构:南京市西康路7号4楼
联系人:胡晓洁 传真:025-83240904 电话:025-86634089
邮编:210024 E-Mail:huxj@jitc.cn
10.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信息:
项目组组长: 胡晓洁 性别: 女 卡号: 苏招(信)s0404
职称或执业资格: 工程师 联系电话:025-86634089 上岗证号:苏招s0404
11.要求本公告发布日期为:2008-3-4 至 2008-3-10
负责人(签名)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2008年03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