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康
目前,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日益扩大,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与投诉也逐渐增多。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供应商不知道如何进行质疑和投诉,不懂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和方式,遇到问题总是越级或多部门投诉,有的甚至吵闹;有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投诉不能及时处理,有的办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供应商质疑和投诉,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20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范操作。
一、供应商提出质疑
(一)提出质疑的条件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了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认为本次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
(二)注意事项
1、提出质疑的时限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否则,采购人可以不接受质疑。
2、质疑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注明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供应商不宜提出,采购人也可以不受理质疑。
3、质疑应向负责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二、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一)程序
1、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明具体确承办人员做好质疑登记、研究答复工作;
2、承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同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二)注意事项
1、质疑答复应在收到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
2、质疑的书面答复中,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三、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了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有关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管辖范围;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诉人提起投诉的要求
1、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2、投诉书的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3、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注意事项
1、质疑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2、投诉的事项仅限于本次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也就是已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
3、投诉必须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书。不得多部门或向其他部门投诉,更不得越级投诉;
4、未提出质疑的,或超过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的,或无书面,或署实名的,一律视为无效投诉。
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处理
(一)程序
1、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做好投诉书的拆阅和保存,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与事实的登记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将决定告知投诉人。
(1)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处理:
A、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B、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C、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对于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应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 要求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必须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明确具体承办人员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4、在调查中,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经调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处理。
5、经查,认定投诉书属实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1)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政府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B、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A、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B、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C、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6、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要以《投诉处理决定书》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加盖印章后,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要求进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2)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3)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5)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7、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
8、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应当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各种资料立卷归档
(二)注意事项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即在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
2、受理投诉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即受理后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他们在收到投诉书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和补证。
3、审查投诉书,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以及投诉处理决定等都要应用书面形式,发送给投诉人和相关人员。
4、法律给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为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能无故拖延,造成重复投诉,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说不作为。
5、处理投诉人员,也应当遵循回避的原则和严格保密制度,按章办事。
五、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