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康
质疑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保障政府采购知情权的法定权利,也是落实供应商参与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措施。质疑和投诉是指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而依法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的质疑和进行的投诉,是同一事项上的两个不同环节。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供应商将两者混淆,认为质疑就是投诉,投诉就是质疑,只要有问题就要找管理部门要说法,导致投诉程序不规范,甚至越级投诉,多部门投诉等,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形象,干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为此,必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正确理解质疑与投诉,才能依法运用好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从该规定看,供应商对哪些事项可以提出质疑、如何提出质疑、向谁提出质疑等都进行了明确。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范围,只能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中标、成交结果等三个事关影响最后能否中标方面的事项;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有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理由。如果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与质疑供应商没有关系,或者供应商没有提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或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超出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可以不受理这种情况的质疑。该规定还要求应商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供应商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采购人可不予书面答复。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从该规定看:供应商投诉的范围,仅限于提出质疑事项的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投诉的前提是在供应商只有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才能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综上所述,供应商投诉,首先要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其次要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三要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四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因此,供应商要投诉的事项,必须要已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且对采购人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逾期未答复的的情况下进行的,决不能没有质疑就随意投诉,更不能越级或多部门投诉。这样既可能延误处理时效,扰乱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正常的处理程序。也达不到维权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