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昌文
(二)领导定标。定点采购项目的直接采购人是各级资金相对充裕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巨大的利润回报率吸引着广大的投标潜在人加入到近乎残酷的竞争行列,包括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采购中心按正常程序,邀请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和考察情况综合打分以后,招标及排序情况报采购处,至此有些采购中心就完成了使命。最后定标由财政部门领导随机掌握,甚至可以不与采购中心单位领导沟通,屈从上级领导意见,以打分明显靠后的投标人为标准,往上全部列为中标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形同虚设。招标过程出了问题责任在采购中心,而定标决定权在缺乏监督的监管部门,这也许是新一轮的反其道而行之的“采管分离”。定点招标的公正性、合法性、合理性遭遇挑战,招标过程形同摆设。至于采购法规定的监督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条款在此已经“失效”。
(三)定标过多过滥,失去了招标竞争性原则。本来选择定点单位是要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选择录用,但操作过程中人情网、关系网的普遍存在,无孔不入,为照顾各方关系,定标变为了权力制衡的手段。一些特别有市场前景的行业“竞争”已达到白热化的程度,甚至出现参与投标所有单位一律中标的奇怪局面,叫人哭笑不得。如汽车维修定点招标,采购机构根据一整套计划与程序,费尽心力评定出的中标候选人不被采纳,由于主要领导打招呼,迫使增加定标数量,给评标工作严肃性“抹黑”,供应商抱怨:年年招标,年年定标,全部中标,还要招标干什么,还不如你们自己定算了。一些有技术实力而缺乏“政治实力”的企业对之忧心忡忡,因为市场这块蛋糕就这么大,吃得人多了,分到自己嘴里的就少了,不能体现出公平竞争性。虽然评标时得分高低反映了企业综合素质,而定标以后这些重要指标就消弥殆尽,得分很低的中标者甚至在采购或维修量上明显超出别人很多,一刀切式的中标形式不能反映综合素质的高低,引起了新的不公平。
(四)市场竞争力不够,一年一定的机制排斥了许多优秀的或正在发展壮大的企业参与权。企业在市场环境中有一个不断发展壮大、优胜劣汰的过程,许多优秀企业都是在低起点上发展起来的。一年一次的定点采购,即所谓的一次采购长期服务的运行机制,由于量上预期值不高,或难以实质性预测,不太容易引起大的企业集团的重视;市场发育不太完善地区往往由于中小企业未能步入政府采购门槛而被排斥在外,这两方面情况会导致定点采购市场参与竞争力疲软,封闭式的运行机制不能反映瞬息万变的市场变化情况,信息相对滞后、缺乏海纳百川的开放式胸襟,当然如定标时间缩短至半年或一季度,采购效率就会受到影响。有些地方实行的印刷类招标模式还是有启发性的,即将需求量与技术含量分级,高等级指标的,组织较大企业参与招标,低等级指标时则让中小企业参与竞争,这样统筹兼顾了各方利益,深受当地供应市场欢迎,这种尝试虽然增加了工作量,但开放式的竞争结构能充分适应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多方需求,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这对政府采购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五)供应商中标以后会降低要求,服务质量与水平有所下降。供应商把谋取中标当作是较长时间内实行垄断的砝码,一旦中标以后,注意力不在放在提供好的价格与完善的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而是集中在怎样利用各方关系增加采购量上。因为定点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供应商一旦中标的后,所有的定点单位就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怎样争取客源是他们最为关心的事情。采购人的判断力不是以技术、实力、服务承诺、维修印刷质量高低而论的,而是以与供应商的关系亲疏为准则的,再加上采购机构中某些人的推波助澜,所谓的“供应关系链”会成为一个网络,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很难在服务质量上有所突破,定点采购的氛围有点变味。
(六)定点项目范围界定模糊,供应商有空子可钻。据了解,有些地区办公用品采购项目范围未作具体规定,如招标文件只注明提供还至少200—500种不等的办公品种类,具体涉及到办公用品的定性问题未作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概念模糊就会给供应商与采购人提供了自由发挥的空间,各类办公低值易耗品概念更是模糊不清;既然未对定点采购范围作明确规定,那么越出范围的处罚更是无从谈起了。采购人出于方便报销角度,供应商出于增加采购量和盈利空间的考虑,他们普遍欢迎和利用了这种模糊不清的界定,做起“手脚”来也得心应手和明正言顺。
(七)价格与质量欺骗。对于定点单位价格与质量方面的表现,采购人与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普遍认为,同一个维修项目或货物,一旦进入定点单位,其价格将会很高,甚至可能成倍增加,质量方面更是存在严重问题,如一支水笔用不了几天,笔芯居然写不出水来了。分析原因,主要是缺乏细致和可操作性的管理措施;履行监管责职人员匮乏,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定点项目多,价格变动指标难以第一时掌握;供应商受利益驱动,刻意提高价格或者定价时在零售价的基础上加上优惠率,玩两面手法;部分商品以次充好,进货渠道不正;监管队伍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种类繁多的具体定点物品缺乏了解,即便邀请物价与技监部门参与检查,也仅是“杯水车薪”,难以全方位控制质量与价格。质量与价格欺诈行为,对定点招标不啻是一记重锤。
(八)管理体制倒流。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能应在“执行”,是对政府采购事务的执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工作不能绕开采购中心而独立行事,无视采购中心的存在,也就失去了立法的初衷,采购中心应该是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个平台。我们认为定点招标与货物、工程招标一样,采购中心有权根据评委意见,确定中标单位,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后期把关,不仅仅只纯粹地组织招标活动,或者仅仅蜕变为签定协议的“傀儡”,有些地方的采购中心在协议条款中甚至无任何权利与义务,就连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也在管理部门,仅收取中标服务费而已。协议是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体现,采购中心既然不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则完全不必签定所谓的协议,既然监管部门权力那么大,也不必硬“拽”采购中心参与其事,不必树这个“牌坊”。对履约情况的后期管理本来就是采购中心的日常事务,并非一提到“管理”就是监管部门的事,财政部门只有通过采购中心这个平台,才有监督的基础。采购中心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定点招标单位进行监管,包括票据签发、审核、检查等,采购管理部门应对采购中心工作廉洁与成效指标进行监督,而不是直接插手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采管分离职能,才能权绝腐败和暗箱操作,还各自一个“清清白白”的世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