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栋天
二、问题澄清中遇“难题”
难题之一,评审专家之间是否要达成一致意见?对此,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依独立评审原则,不同专家对相同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可能出现较大偏差,每个专家需要投标人澄清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对同一问题可能造成投标人作出数次重复澄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哪些地方需要澄清亦无公式可套,直接影响评标效率;而对有些问题要达成一致意见势必出现“集体评标”,有违独立评标原则,同时产生不同评审专家认同度的差异,那么问题澄清是否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呢?
笔者认为,对任意一份投标文件,由于评审专家所受教育水平、政策水平及评审实务能力不同,可能出现多种多样的评审结果,这不但是独立评审的要求,也是坚持“三公”原则所期待的结果。对投标文件需要澄清什么、如何澄清?不同专家也会有不同看法,对共性问题应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坚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少数服从多数方法对不同意见进行“集中”,评标委员会形成统一结论,以利于提高评标工作效率,防止扯皮、“抬杠”;对个性问题,应求同存异,不可人为地强制搞统一,要充分尊重每一位专家的独立评审权,保障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难题之二,规范操作与采购目标实现,孰轻孰重?某地对计算机定点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须同时递交当月的“计算机产品市场报价单”,评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完成初审工作后对投标人的报价单进行比较,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得分前4家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开标当日仅有5家供应商前来投标,评标开始后,众专家均发现有一家投标人提供的报价单严重失实,需要澄清,但对报价部分的内容进行澄清已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动,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如果此家供应商被剔除“出局”,评审工作面临“在4家投标人中确定4家中标单位的问题”,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评审工作也就失去意义,该地上一年度的计算机定点采购合同即将到期,重新招标也不现实,时间不等人。
上述难题最终的破解办法是要规范也要目标,评标委员会及时地将这一情况向招标采购机构反映,招标机构在征得现场监管、公证人员及其它投标人同意后,决定在不违反大的原则前提下采取灵活的办法予以处理,保证采购目标的实现,即由报价失实的投标人当众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为“投标文件中所报计算机产品的让利率以真实的市场价为依据,如成为中标单位,在定点采购的实际操作中亦以真实的市场价为基准,本次投标文件所附报价表作废,如承诺不能兑现,自愿接受没收投标保证金、三年内禁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
三、问题澄清勿留“后遗症”
评审专家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时,须按规范程序操作,澄得明白,毫不含糊,清得彻底,不留“尾巴”。一要把握时间,问题澄清应在初审工作结束后、比较评价工作开始前进行,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更不能边评审边澄清;二要规范程序,问题澄清的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问则必答,无问则不答,投标人主动“坦白”的做法是极为不明智的;三要明确主体,评审专家和投标人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澄清过程中的当事人,若无授权,他人“代劳”不得,尤为重要的是招标采购机构在招标活动中一定要摆正位置,不要掺和、扰乱正常的评标秩序;四要限定内容,问题澄清只限于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更不可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五要讲究形式,问题澄清无论是发问,还是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提问书应由评审专家签字,答复书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六要注意保密,问题澄清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既要把模糊的问题澄清,也不可将事关供应商生存发展的秘密公之于众;七要防止徇私,评标委员会主任和现场监督人员要对问题澄清的全过程严格把关,不可纵容个别评审专家借机袒护某一或某些投标人,对故意违规操作的专家要毫不留情地检举揭发,果断制止,情形恶劣的应当场换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