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栋天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评标工作的第二个程序为“澄清有关问题”,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可见问题澄清不但是评标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程序,而且澄清的质量如何直接影响“比较与评价”阶段的工作,笔者发现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实务中,由于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问题澄清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恰当、不规范的做法,问题澄清结束后依旧留有这样那样的问题,陷入“澄而不清”的怪圈。
一、问题澄清里面有“问题”
评审专家们在对投标文件的有关问题澄清过程中,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有一些不妥的做法。
一是问题澄清的时间,按照规定,问题澄清工作应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实质性地比较评审前进行,但在实际工作中,评审专家们在澄清问题时“超前”的有之,“滞后”的有之,更有甚者,有的评审专家在评标工作中边澄清边评审,致使评标工作无序而乱套,严重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评标工作效率、质量;
二是问题澄清的程序,正常情况下,问题澄清的程序应是先由评审专家提出需要投标人说明解释的问题,然后由投标人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笔者发现在有些项目的评审过程中,开标结束后,还未待评审专家“发问”,投标人即“主动要求”将投标文件中缺省的、含糊的问题“坦白交待”;
三是问题澄清的主体,提问人应是评审专家,答复人应是投标人,有时问题澄清的主体也会“易位”,提问方常由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或公证人员充当,而答复方往往并非投标人或是授权人,投标人的陪同人员、随行人员也会在答复书上“签名画押”;
四是问题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是投标人作出澄清时首先必须坚持的原则,但相当一部分投标人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时并不“很守规矩”,或超范围答复或改变实质性内容,故意搅乱专家们的评标思路,而这些自认为“聪明”的做法无异于画蛇添足;
五是问题澄清的形式,无论是要求澄清还是作出澄清均需采用书面形式,有些投标人和评审专家怕麻烦,图省事,多采用简单的口头询问、答复,且无记录无录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例行检查中经常会遇到查无对证的问题;
六是问题澄清过程中的保密性,在问题澄清过程中常常会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这些商业秘密一般是不能为他人所知,评审专家在澄清时须加以“保护”,有的评审专家在澄清时会采用集体澄清办法,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内召集全体投标人对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将有关问题公布于众;
七是问题澄清的严肃性,极个别评审专家会借机巧做文章,帮助某一“关系户”“弥补”投标文件的缺陷,在评审专家的默许下,投标人会心知肚明地抢抓机遇对一此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这一切在合法程序的笼罩下显得“风平浪静”。(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