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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8-3-1  来源:tranbbs.com  作者:未知  人气:  [评论]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规范城市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设计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本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市规划局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区、县规划局在市规划局领导下,依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城市规划设计应当依照《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招投标:
  (一)城市重要区域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1.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包括:中心商务区,中心商业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中心城区风景区,快速路、主干道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各50米范围,海河、南运河、子牙河、北运河、新开河等城市主要河流两岸规划绿化带外侧各100米范围。
2.中心城区以外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是指依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旅游区、湿地、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区、水库等用地控制区域。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包括体育场(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建设工程项目。
2.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大专院校、示范中小学、火车站、地铁站、公交枢纽、机场、港口等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
  (三)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各类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重要的景观和城市雕塑规划设计。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招投标的。
  第五条  有保密或者特殊要求的城市规划设计,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后确定方案。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实行招投标的,市或者区、县规划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出要求;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行政审批受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招标单位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八条  招投标可以采取选择中标方案或者中标单位方式确定中标结果。
  第九条  招投标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选择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或者行业范围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可以参加投标,评标时与被邀请设计单位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  招投标应当取得下列文件、资料:
  (一)《选址意见书》;
  (二)相应的基础资料;
  (三)涉及环保、交通、建设、文物等行政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招投标按照下列程序:
  (一)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招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并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四)招标单位接受投标文件;
  (五)在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监督下,招标单位组织开标,审查认定有效投标文件;
  (六)在市或者区、县规划局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组织评标;
  (七)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二)建设用地以及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规划控制指标、市政基础设施、环境景观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以及分期建设要求;
  (四)文本、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等成果要求;
  (五)招投标期限、程序,投标、开标、评标日期,无效标的界定,投标保证金,投标成果使用权等内容;
  (六)中标给予奖励或者未中标给予补偿的,应当载明。
  (七)其它应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招标文件购买人。
    第十五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一般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设计能力,境内设计单位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境外设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和相关的工作业绩。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投标单位可以共同投标。重要的景观和城市雕塑规划设计可以以个人名义投标,个人投标适用本办法投标单位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需更正已发出的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提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一)未经密封的;
  (二)逾期投标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单位有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的;
  (五)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负责建立城市规划设计方案技术专家库,划分技术专家类型,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重要程度确定评标技术专家类型和数量,由招标单位随机抽取评标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组成:
  (一)评委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由评委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技术专家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招标单位代表,但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代表。
  第二十二条  评委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投标单位具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重新抽取。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确定中标结果。
  第二十四条  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选评标委员会主任;
  (二)招标单位介绍项目背景情况; 
  (三)介绍投标方案;
  (四)评委评议投标方案,并进行投票;
  (五)统计并公布投票结果,确定中标方案或者中标单位;
  (六)起草并宣读评审意见报告。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可以邀请公证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方案中标的,招标单位按照中标结果报批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单位中标的,由中标设计单位负责完成规划设计方案的完善。
  第二十七条  结合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土地招标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规划设计采用公开征集或者竞赛形式的,参照本办法。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设计招标的,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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