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的;
(二)扰乱、妨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的;
(三)破坏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
(四)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
第五十二条 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ge]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
(二)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